老公給“小三”的財產 - 妻子是可以要回一半還是全部?
老公給“小三”的財產,妻子是可以要回一半還是全部?
基本案情
程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係。程某某與馮某某於2004年11月開始婚外同居,當月程某某給馮某某20萬元現金購買轎車,馮某某用該款購買轎車一輛且登記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購買藍灣俊園住房一套,向開發商支付530500元購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將該套房屋贈與馮某某,房屋產權登記在馮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間,馮某某以辦公司需要註冊資金為由向程某某索要資金,程某某共給付馮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馮某某與張某簽訂借款協議,張某承認實際收到290萬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某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確認程某某贈與馮某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馮某某返還304.90萬元、車牌號鄂A-FL385轎車一輛、藍灣俊園住房一套,要求張某返還290萬元。
法院裁判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某與程某某年齡相差懸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並向程某某索取汽車、房產及將近305萬元的錢款,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主觀上並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經李某某同意,將夫妻共有鉅額財產贈與馮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第三人張某明知馮某某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上述財產,卻與馮某某惡意串通,以所謂長期借款的形式將290萬元轉移到自己名下,其應將該款項返還給李某某。據此判決:(一)馮某某向李某某返還轎車及房屋,過户費用由程某某承擔;(二)馮某某向李某某返還3049928元;(三)張某對其中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四)駁回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馮某某、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程某某向馮某某的贈與行為應依合同法的規定單獨判斷,贈與行為是程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辦理過户登記,故應當認定為有效。馮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資金3049928元應予返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三)項,撤銷了第一項,即馮某某返還現金但不返還轎車和房屋。
某檢察院抗訴認為:程某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馮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馮某某取得訴爭房屋和車輛是基於其與程某某之間不正當的婚外同居關係,其取得財產主觀上並非善意,且不是有償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終審判決認定程某某贈與馮某某房產與車輛的行為有效,系適用法律錯誤。
再審法院認為,程某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無效,馮某某應返還當時購買車輛和房屋的對價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資金3049928元,張某應對其收到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