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先給一半還是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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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先給一半還是全給?

一、彩禮先給一半還是全給?

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結婚由男方給彩禮給女方,這可以説是很多地區比較流行的風俗。而在雙方很快離婚的情況下,往往男方家又會要求女方退還彩禮。而這樣是訴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還要看實際情況是否符合了規定的情形。當然,有些時候雖然支持返還彩禮,不過實際可能也不會全數返還給男方,畢竟雙方還是結婚生活了一段時間的。

彩禮符合了返還的條件,並不意味着必須百分之百地返還,人民法院在確定返還的數額時一般要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哪方提出解除婚約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一般在60%至90%之間,而且接受彩禮一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返還比例會高於給付彩禮一方提出解除婚姻的返還比例。在辦婚姻的前夕或者是結婚之後,男方以贈予的性質,贈送女方財物,這類的財物是表達雙方的愛意,這部分是屬於贈予關係,在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時候,這部分不得要求返還。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返還彩禮?

支付彩禮的一方按照當地的風俗給付彩禮,但是後續又要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在核實之後,有下列情況的,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之間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只是就結婚達成了初步的意向,男方家先行向女方支付彩禮的。

2、雙方之間已經辦理結婚手續,或者是已經擺了酒席的,但是還沒有共同生活的。

3、男方家庭為了像女方支付彩禮,而像親戚朋友借債,而後期無力償還的或者是男方家庭支付了彩禮而導致家庭生活苦難的。

綜上所述,按照民間風俗習慣,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男方會給一筆彩禮,男方根據家庭經濟情況確定彩禮數額,通常都是全給。這筆彩禮應當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雙方結婚後不久就離婚的,男方可以主張返還彩禮,具體返還數額可以協商或者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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