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師 - 明知是賭博網站還提供幫助?開設賭場罪共犯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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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和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

杭州刑事律師:明知是賭博網站還提供幫助?開設賭場罪共犯了解下!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等,收取服務費的數額在2萬元以上。

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收取服務費在1萬元以上,或者收取賭資在20萬元以上的。

二、為十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相關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了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就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開設賭場罪。

怎樣爭取無罪罪輕辯護?

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法律問題,需要律師結合案件事實司法説理。如果您是從犯,被定為了主犯,要及時諮詢專業的刑事律師,不要錯過了最佳的辯護期。即使你沒有委託律師,也要找律師諮詢一下,知道自己案件的走向以及後期案件的承辦思路。

相關法律: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大致分為三種類型: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網絡開設賭場、現場開設賭場。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一)設置賭博機10台以上的;

(二)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賭博;

(三)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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