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民事案件中的“高度蓋然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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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行為通常具有隱蔽性,案件中的證據認定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普遍難題。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審理了一起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判決張某向女職工王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基本案情】張某系某酒店廚師長,王某系該酒店後廚員工。王某訴稱,自2019年6月以來,張某在工作期間長期實施摸手、摸胸、摸屁股、摟肩膀等騷擾行為,造成其焦慮、抑鬱等嚴重後果,請求判決張某賠償其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張某否認其對王某實施過性騷擾行為。法院查明,2020年9月17日上午9時許,王某去張某辦公室拿廚師帽,王某拿完廚師帽後隨即離開。次日,王某以在張某辦公室遭受性騷擾為由向當地派出所報警。派出所對雙方作了詢問筆錄,張某在派出所出具保證書一份,保證認真反省,決不做影響公司形象和員工身心健康的事情,決不通過語言肢體騷擾她人,除工作之外決不和王某有任何接觸。法院查閲派出所詢問筆錄,載有下列內容:酒店員工李某1評價張某“就是平時聊天愛開黃段子”,酒店員工李某2評價張某“愛開玩笑,有時候開玩笑開的有點重”。庭審中張某自述“人多時我可能説過黃段子”。【法院判決】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王某主張,張某在工作過程中對其進行性騷擾,並報警説明情況,在派出所調查中,張某出具保證書,表示自己會認真反省,保證“絕不通過言語、肢體騷擾她人。除工作之外絕不和王某有任何接觸”。派出所詢問筆錄中,其他酒店員工亦反映張某“平時聊天愛開黃段子”,張某庭審亦承認“人多時我可能説過黃段子”,綜合以上證據,王某關於曾受張某性騷擾的主張,存在高度可能性,一審法院推定張某的行為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嚴,並據此酌定其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並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維持。【法官釋法】有人認為,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後未認定性騷擾行為,法院就不會認定存在性騷擾行為。這種觀點系對不同性質案件的證明標準認識不清。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證明標準高於民事案件,如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足以達到排除合理懷疑”,要求定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案件事實均有必要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而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所謂高度蓋然性,是指法院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審查後,認為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大於不存在的可能性的,即可對該事實予以認定,並不要求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性騷擾案件的特點是,行為通常發生在有特定關係的熟人之間,發生在封閉、隱祕的空間,發生在短暫時間內,騷擾行為可能就是一句話或者一瞬間的身體碰觸,證據保存和固定比較困難,受害人往往因為舉證不足而難以實現對加害人的懲戒。在法院辦理的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如果案件先期經過了公安機關處理並認定實施了性騷擾行為,法院一般會依據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認定性騷擾的事實。如果沒有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法院會按照“高度蓋然性”標準,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衡量,綜合原告的反抗行為、舉報行為、精神狀況的前後變化和被告日常行為表現、初次接受調查時的原始陳述等,結合經驗法則,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認定,必要時可依職權補充調查取證,儘可能做到不枉不縱。

本案中,法官依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考慮性騷擾案件的特點,對事實作出了認定。張某作為所在單位的廚師長,具有一定的管理地位,應充分尊重女員工的人格尊嚴和內心感受,規範自己的言行,營造文明健康的工作環境。另需提示的是,即使侵權人因性騷擾行為已經受到行政處罰,被侵權人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性騷擾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性騷擾民事案件中的“高度蓋然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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