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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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狙擊地圖。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服務。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信用卡詐騙罪的有關法律規定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用信用卡並使用的一到本法第264條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中規定,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經營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款存取現。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公司財務的財產權,還妨礙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擾亂了我國市場經濟管理秩序。

本條第1款列舉了以下是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偽造的信用卡是指防盜信用卡的材料,圖案,瓷器等使用各種方法制造的假信用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相關規定,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偽造信用卡。虛假的身份證明,是指不能反映信用卡申領人真實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等身份證件,即包括偽造的假身份證明,也包括與信用卡申領人真實身份不符的其他人的身份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第3項規定的是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這裏規定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中的使用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鑑定的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等。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限領的信用卡,既包括自己偽造或者騙領後供自己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偽造或者騙領後自己使用。用未到達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現有的信用卡,無論是進行購物或者接受各種有償性的服務,在性質上都屬於詐騙行為。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這裏規定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包括用作廢的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等。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規定,信用卡作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而自動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並將信用卡交回髮卡機構;3、因掛失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信用卡人的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的。實踐中有的信用卡只有人將自己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如借給自己的親屬朋友等,雖然這種行為。信用卡使用規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觀上不是以非法辦有持卡人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詐騙罪的本質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1、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2、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惡意透支的這裏規定的透支是指在人銀行設立賬户的客户在賬户上已無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持款項的行為。信用卡基本上都有透支功能,只有持卡人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才構成本項規定的犯罪。

如何認定惡意透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森林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第2款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2、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3、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本解釋第6條規定的有效税催收:1、在購置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2、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3、兩次催收至少間隔30日;4、如何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對於是否屬於有效催收,應當根據髮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集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為判斷。髮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由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關於信用卡詐騙的詳細規定:

1、法定刑在拘役、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達到數額較大起點5000元的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5000元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達到數額較大起點1萬元的。被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1萬元量刑起點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達到數額巨大起點5萬元的,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使用上述方法,詐騙數額在4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前兩款量刑起點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8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惡意透支。達到數額巨大起點10萬元的,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惡意透支數額在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前兩款量刑起點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17,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50萬元的,在10年至1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使用上述方法,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10年至1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前兩款量刑起點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惡意透支。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100萬元的,在10年至1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惡意透支數額在8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10年至1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前兩款量刑起點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16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多次信用卡詐騙的;

(2)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信用卡詐騙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刑罰量:

(1)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全部償還透支款項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卻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用而實施信用卡詐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減少刑罰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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