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用卡詐騙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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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用卡詐騙管轄的規定

信用卡是現在人們生活中一部分,信用卡有利也有弊。信用卡比存摺方便,但是有很多信用卡惡意透支或者盜刷別人信用卡的案件發生,這些都是信用卡詐騙中的一種方式。因為信用卡的流通比較快速,所以關於信用卡詐騙管轄的規定也是比較多樣的。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2)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二、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管轄

信用卡詐騙一般是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由檢察機關決定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詐騙數額不是巨大和特別巨大的一般由犯罪地基層法院管轄。

三、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管轄法律規定

關於信用卡詐騙犯罪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xx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信用卡詐騙流竄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領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盜取了信用卡信息,並在丙地被提現或消費。犯罪嫌疑人企圖通過空間的轉換逃避刑事打擊。為及時有效打擊此類犯罪,現就有關案件管轄問題通知如下:

對以竊取、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後在異地使用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領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

如果發生了信用卡詐騙,那就應該根據關於信用卡詐騙管轄的規定到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然後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後可以選擇向人們法院申訴,按照規定,信用卡的管轄是由信用卡的申領地進行管轄的,所以信用卡在哪裏辦理的就要到哪裏進行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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