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延遲收房物業費怎麼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4W

Q1

業主延遲收房物業費怎麼算

開發商通知業主收房,但是業主發現新房不具備交付標準,要求開發商整改。業主在開發商整改完成後收房,但物業公司從開發商首次通知業主收房的時間起算並收取物業費,合理嗎?


不合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應由建設單位交納,如確因新房不符合交付標準而導致延期收房或未交付房屋的,此期間段的物業費不應由業主承擔,而應當由建築單位,即房地產開發商交納。
部分地區也根據該規定針對物業費交納數額頒佈了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範性文件等作出進一步細化。

Q2

業主是否應該從收房後開始交納物業費?如果業主因某些原因,在開發商通知收房的3個月後收房,這3個月需要交納物業費嗎?


新房物業費自業主驗收合格,開發商交付房屋之時起由業主負責交納;關於二手房物業費交納節點,二手房買賣合同(或司法網拍拍賣公告)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若無約定則一般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若已符合交房條件、因業主一方原因而遲延收房的,遲延收房期間的物業費應由業主承擔。

Q3

業主已經交納了物業費,為什麼物業公司還要業主交小區水電公攤費呢?這個合法嗎?


需要視情況確定。物業費是物業服務企業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後有權收取的服務費用。小區水電公攤費是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費用或需要由業主分擔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規定費用。兩種費用的性質不同,不存在包含與被包含關係。
若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授權物業公司代收水電公攤費用,業主應當向物業公司交納,同時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代收費項目、標準、金額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若物業服務人假借代收公攤水電費名義,收取額外費用的,不合法。


Q4

物業以業主不交納物業費為由,不交付房子,合法嗎?


房屋的交付涉及的法律關係是房屋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關係,物業費的交納涉及的法律關係是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交付房屋系房產開發商的權利與義務,並非物業服務人的權利與義務。若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可催告業主按期支付,催告期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並不包括剋扣房產證、停運門禁卡、禁止業主進入等不交付房產的行為。
當然,如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期間內未履行配合辦理房產證的義務時,業主也不得以開發商未交付房產證為由拒交物業費,應當根據購房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Q5

若法拍房公告裏未約定物業費繼受主體的,房產過户至買受人之前的物業費,應由誰承擔?


經拍賣而取得的房屋,買受人是否需要承擔房屋過户至其名下之前的物業費,需要看《競拍公告》等拍賣文件的約定。若拍賣文件中已告知買受人需處理可能存在的物業費,則買受人基於拍賣已繼受取得前一任業主對房屋的所有權利義務,買受人不能再以其並非房屋所有權人來抗辯物業費的付款請求。
法院的拍賣文件不僅有拍賣公告,還有拍賣成交確認書、執行裁定書等。若法院的拍賣文件中均未對確權之前的物業費進行約定,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物業公司可向原業主主張確權前欠繳的物業費,獲得生效債權文書後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或參與拍賣房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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