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載同事出車禍,被索賠110萬…民法典來了,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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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載同事出車禍,被索賠110萬…民法典來了,法院這樣判!

好心開車免費搭載他人發生事故,
司機因此背上鉅額賠償冤不冤?

《民法典》首次對“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善意的供乘人減輕責任。2021年1月4日,《民法典》實施後,南京首例“好意同乘”案調解結案。

好意搭載同事出車禍,被索賠110萬…民法典來了,法院這樣判!

  2019年初夏,50多歲的江某(化名)開越野車,帶着劉某(化名)等三名同事去安徽遊玩。途中江某駕駛的越野車偏離了路線,衝向了一旁的樹林,翻車後墜入水庫。除副駕駛位置上一名同事倖免於難外,江某和劉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

  當地的交警部門認定:江某在駕駛過程中存在超速行為,承擔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劉某的家屬向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江某家人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在內共計110萬元。

  庭審中,江某家人的代理人提出,江某是出於好意帶同事外出遊玩,這是一起意外事故。“被告四人原本是多年的朋友,其中另外三人以江某買了新車為由,勸説江某開車自駕。江某礙於情面無法拒絕大家,所以開車帶大家出去遊玩。”

  江某沒有購買車上人員險,所以這些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江某家人提出願意承擔一定的補償,但是無力承擔如此高額的賠償。這起案件在2020年曾兩次開庭,雙方爭議都較大。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原被告也考慮到兩位死者生前是好友,同意進行調解。

  南京秦淮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王小娣介紹:“根據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規定,對非營運機動車在同乘中發生事故的,除非駕駛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駕駛人是可以免責的。”

  法官向雙方釋明瞭《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經過協商,被告支付給原告部分補償,順利調解結案。

助人為樂值得社會倡導

 法官表示,“好意同乘”的一個重要特徵是無償性,之前的《侵權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民法典》這麼規定是為了倡導助人為樂、好意施惠的價值觀。

  南京秦淮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王小娣表示:“《民法典》的這個規定就是為了,在好心做好事的過程中,有一些意外或者非個人重大過失的損失情況下,作為提供幫助的人可以免除責任。從核心價值觀上來講,就是提倡大家在社會生活中能互相提供幫助,而不是讓做好事的人承擔責任,寒了做好事人的心。”

  法官也提醒,作為駕駛人員來説,始終要將遵守交通法規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搭乘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儘可能做到謹慎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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