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園被拆違,種植户提出索賠20萬 - 法院:賠償22萬更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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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園被拆違,種植户提出索賠20萬 法院:賠償22萬更合適

不知大家有沒有遇到過,當遭遇強拆後我們眼前僅剩一片廢墟。當然我們可以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但我們沒有任何證據可以去證明在這次的強拆行動中,丟失和損失物品的數額,如果行政部門在拆除之前做了調查和記錄那我們還可以根據他們的記錄索賠。但若是該部門沒有做記錄或者不提供這些記錄,那我們該如何索賠呢?難道就這麼算了嗎?事情當然不是這樣的,下面就請大家跟即明律師一起來看看,當我們遭遇這樣的事情後,應該如何維權。

2005年劉某承包了山東省某鎮一紙廠北的一塊土地,種植了核桃、山楂等果樹。當地徵收方認為劉某未經許可擅自建設的果園系違法建築,應予拆除,2018年10月27日徵收方組織了工作人員將劉某的果園強制清除。

劉某認為當地徵收方強制清除其果園的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訴請判決確認被告強制砍伐其涉案樹木的行為違法並賠償損失。

種植户提出:賠20萬!法院:賠償22萬!

在庭審過程中,劉某提出,其聘請了評估公司對違法強拆造成的果園損失進行了評估,評估公司經評估後認定劉某的損失為20萬元。但由於一些物品如屋內生活用品、養雞損失以及養殖金蟬的損失因滅失,受客觀條件的限制,評估人員無法進行現場勘驗,因此無法進行評估。徵收方也沒有提供這方面的證據。

最終法院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兩萬元。法院判決當地徵收方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並賠償劉某的各項損失共計22萬元。

當地徵收方拿到判決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費用過高,不服一審判決,故提出上訴。在二審過程中,徵收方依然沒有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二審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原判。

看完案例學法律:行政賠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

看到這裏就會有讀者提出疑惑了,不是説“誰主張,誰舉證”嗎,劉某既然提供不了損失的金額,按這個説法當地徵收方應該不需要賠償這筆錢啊。您要是這麼想可就錯了,法院究竟為何這麼判決呢,您還得跟着即明律師繼續往下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證明妨害情形的存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尤其是集體土地徵收、城市房屋拆遷、違法建築治理時,較為常見的問題是行政機關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便宜從事,甚至犧牲正當程序、不作法律文書就徑行強制拆除、清除的事實行為也時有發生。

在此情況下,可以適用上述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一般由原告主張其損失,而轉由被告提供損害情況並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這是因為:一方面,強制拆除、清除等事實行為的突發性往往在客觀上導致原告無法舉證或難以舉證其損害情況,特別是地上附着物被突然損毀後,原告很難提供物品的損害情況,故不宜將舉證責任再加諸於原告自身;

另一方面,強制拆除、清除等事實行為的違法性通常在主觀上反映了行政機關陷原告舉證不能的過錯程度,即沒有給原告留出必要的、合理的自行防備、糾正或者騰遷的機會和期限,以使原告避免損失擴大或者證明損害情況,故行政機關要對給原告造成的證明妨害承擔符合其違法情形、過錯程度的相應代價。

具體而言,權力之所在,即職責之所在,行政機關在實施強制拆除、清除的過程中理應知曉地上附着物等的相關情況,並應當做好強制拆除、清除標的外相關物品的清點、登記、保管以及後期退還工作,遑論違法行使行政職權時所附加的審慎注意義務,故由應當且可能掌握更多線索的被告對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為宜。

因此,法院根據在案證據、邊際事實,結合訴辯意見、舉證責任,並運用邏輯推理、生活經驗等,所確定的行政賠償範圍及數額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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