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見的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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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常見的基本常識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如著作權收益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如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夫妻共同財產有股票、基金如何分配?

司法解釋二》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3、何謂婚前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如何區別父母出資購買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根據《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如《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如《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對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歸屬?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由如下:

父母出資,未能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出發點和意圖,並不是説對個人的一種贈與,而將自己子女的權利排除在外。而實際上,該種行為更是為了給自己的子女提供一個基本的物質保證,使夫妻雙方婚姻生活更穩固,幸福,長遠。所以在實踐中不能簡單的對上述法條進行套用,而不顧個案的實際情況。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本法條的規定,我們不難推斷,父母在子女婚後出資購置房屋,除特別聲明外,應當認定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雖然本法條中説“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立法本意來講,“除外”應當理解為除特別聲明是為“自己子女”的贈與除外,而非給“對方子女”。同時,本案例中的情形與《婚姻法解釋二》、《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都不盡相同,不能簡單適用,應當從實際出發,綜合考量,儘量還原當事人的行為初衷。

從婚姻法基本原則角度考慮,婚姻法主張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權益。如果簡單地依照登記主義的原則處理,將房屋產權判定給男方,勢必會侵害女方及其父母的權益,有違立法精神。而相比之下,將房屋產權判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等來看都比較適宜,也極易平復女方心中的不平,從而避免負面效果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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