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案評析 - 故意傷害行為中因果關係及中斷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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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案評析:故意傷害行為中因果關係及中斷的認定

優案評析:故意傷害行為中因果關係及中斷的認定

裁判要旨:行為人進行傷害行為過程中,被害人因躲避打擊而摔倒造成身體受傷,傷害結果與傷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被告人實施傷害行為過程中,有第三人介入,無法分辨何種行為造成傷害結果的,需客觀評價介入因素的參與程度是否能夠使前傷害行為中斷,如果因果關係中斷,則可歸責於介入的第三人,如不足以使前行為與傷害結果的因果關係中斷,則仍由前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XXX區人民檢察院訴稱:被告人許某某因懷疑其妻與被害人槐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攜帶菜刀來到xxx快餐店內,其妻劉某某、妻弟劉某(另處)、丈母孃何某某隨後趕至上述地點,後被告人許某某與被害人槐某某發生口角,被告人許某某遂持菜刀在該快餐店二樓追砍被害人,被害人槐某某四處躲避,周圍羣眾上前勸阻,劉某亦趁亂腳踢被害人槐某某。在被告人許某某持刀追砍過程中,被害人槐某某跑下樓梯時從樓梯上摔下受傷。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槐某某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被告人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傷害被害人的事實、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槐某某提出賠償的具體訴訟請求無異議,但認為其未直接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損害,且原告人有過錯,願意承擔賠償責任。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害人存在過錯,被害人的損害後果不是被告人許某某直接造成,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許某某之妻劉某某與槐某某同在XXX快餐店工作,工作之餘兩人相互有多次通話,且槐某某向劉某某借款。恰許某某與劉某某家庭關係出現問題,許某某發現劉某某與槐某某之間的通話和轉款記錄時,認為劉某某與槐某某之間有不正當男女關係。2018年7月20日17時許,許某某攜帶菜刀來到快餐店,劉某某與其弟劉某(精神分裂症患者)、母親何某某亦趕到快餐店。在快餐店2樓,許某某質問槐某某與其妻劉某某通話和借款事宜,雙方因言語不和發生推搡,許某某遂持菜刀追砍被害人槐某某,快餐店工作人員上前勸阻,槐某某圍繞餐廳藉助餐桌和工作人員的阻攔四處躲避,劉某趁亂踢打被害人槐某某。槐某某躲避到樓梯附近的餐桌後時,許某某持刀躍過餐桌欲傷害槐某某,槐某某藉助工作人員的阻攔向樓下跑時從樓梯上摔倒受傷,許某某追攆到樓梯並將手中菜刀向倒地的槐某某擲去,見未擲到槐某某欲下樓撿拾菜刀,因失足亦從樓梯上摔下,倒地後繼續撿拾菜刀,槐某某看到後與許某某搶奪菜刀,餐廳工作人員上前制止和報警,將菜刀奪下。許某某因情緒激動而昏迷。許某某和槐某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後公安人員到現場經偵查將許某某抓獲歸案。經法醫鑑定,槐某某腰背部完全性損傷,致L1椎體粉碎性骨折並右側椎板骨折,尾椎2-4椎體向後移位,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傷殘程度為九級。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被告人許某某因家庭矛盾而認為妻子出軌,並持刀傷害被害人,被害人在躲避危險過程中摔倒受傷,損傷後果達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由於被告人許某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槐某某請求法庭判令被告人許某某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由於其與同事交往中行為不檢點,引起被告人許某某在處理家庭矛盾時採取極端方式,導致本案發生,應承擔民事過錯責任,自行承擔20%的賠償責任。

XXX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鄂xxx刑初x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二、犯罪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沒收;三、被告人許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槐某某經濟損失的80%共計人民幣160 765.38元。宣判後,被告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院未抗訴。

案例評析: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一些社會影響不大且較為常見的案件,辦案人員很少從法理入手對案件進行分析,多憑經驗主義和個人認知理解法律、適用法律,在面對社會日益複雜的法律關係時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加強案件的相關理論問題研究,對案件涉及法理清晰理解和辨析往往是解決案件的重大突破口。

一、槐某某的損害後果與許某某的傷害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許某某在前去找槐某某之前,準備了作案工具菜刀,雙方因言語不和發生推搡後,許某某遂持菜刀追砍槐某某。許某某在公安機關對持刀行為進行供述時,表示自己認為槐某某個子較大,怕衝突時吃虧,故攜帶了菜刀,許某某對故意傷害槐某某有事前預謀,且積極追求犯罪結果。槐某某在面對許某某的持刀傷害行為時,為躲避傷害行為摔下樓梯受傷。槐某某的損害結果,顯然與許某某持刀傷害行為的現實危險性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許某某在實施其行為之時應當預料到可能會發生槐某某所承受的損害結果,其追砍行為不論是造成砍傷還是摔傷對行為實施者來説都是積極追求的傷害後果,所以許某某的傷害行為是導致槐某某損害結果的主要原因。雖然許某某在庭審中辯解説槐某某的傷害後果不是其直接造成的,但許某某的主觀方面是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在槐某某摔倒之後仍將手中菜刀朝其扔去,並在未砸到槐某某的情況下仍欲搶奪菜刀,犯罪故意明顯,且犯罪行為持續,應當以實際損害結果歸責其刑事責任。

二、劉某踢打行為的介入未使許某某傷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中斷

槐某某在公安機關陳述其在摔倒之前有人踢到(或是推到)他的後背,許某某的妻弟劉某陳述及現場其他證人證言能夠證實劉某在槐某某躲避許某某追砍時有踢打槐某某的行為,但均無法證實其踢打行為是否是造成槐某某摔下樓梯的直接外力,即無法證實劉某在樓梯邊緣有無踢打槐某某並使其失去身體平衡。劉某的踢打行為因缺乏跟許某某之間的意思聯絡,事前兩人未就傷害行為進行過共謀,劉某是在許某某追砍過程中想到其姐夫受到了委屈而出於氣憤踢打槐某某,兩人僅能成立同時犯。在許某某、劉洋的傷害行為均未直接造成槐某某的損害結果的情況下,研判傷害行為的現實危險程度成為區分兩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損害後果之間刑法上因果關係強弱的關鍵。槐某某的躲避行為顯然是基於許某某的持刀追砍行為,而非劉某的踢打行為,許某某的行為是造成槐某某摔下樓梯的直接原因,李揚踢打行為的介入因素不能使許某某的追砍行為與槐某某的損害後果之間因果聯繫發生斷裂。

三、被害者過錯對因果關係的影響

被害者過錯即被害人對故意傷害案件的發生負有責任或者過錯,根據發生的時間及與案件發生關聯程度可分為事情起因和直接引起傷害行為的過錯。本起案件起因是許某某懷疑其妻與槐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且通過其妻微信發現相關線索,在兩人對質時因言語衝突進而引發傷害行為。案件中槐某某隻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過錯,並未直接引發許某某的傷害行為,事情起因與傷害結果之間在嚴格意義上講是沒有刑法因果關係的,因為它只是被告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原因,而傷害行為才是傷害結果的原因。但是不能否認其對傷害結果的間接影響,且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直接關聯到被告人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評價,同時,出於對於社會價值觀的弘揚和正當法律關係的保護,故是對被告人酌定處罰的重要情節,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上也酌情予以了考慮。

相關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編寫人: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 唐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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