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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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2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法釋〔2016〕6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解決法院首封處分權與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債權衝突問題的請示》(閩高法〔2015〕261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佈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説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三、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四、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首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財產價值之間的關係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由首先查封法院執行更為妥當的,也可以決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查封財產。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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