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將垃圾桶放在停車場和綠化帶上是否合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該做法是否侵犯了業主的相關權益?

物業將垃圾桶放在停車場和綠化帶上是否合法?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中對垃圾桶擺放位置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也就是説物業把垃圾桶放在停車場、綠化帶等公共區域一般不屬於違法

考慮到垃圾桶擺放的位置確實關係到業主的居住體驗甚至身體健康。如果擺放不當,是可能構成侵權的,但是更多的是對針對物業合同的違約行為。

業主能否以此為由不交物業費?

物業費對應的是物業所提供的服務,就垃圾桶而言,既要考慮到方便業主,也要考慮到垃圾聚集產生的污染問題。不能僅僅以個別業主的體驗來判斷物業的服務是否符合標準。

需要區分看待:

A、小區內確實無其他合適地點可以兼顧大多數人生活便利與垃圾污染的處理。而且物業的服務不符合物業合同的約定,這種情況下業主可以以物業違約為由,要求減少物業費。

B、如果增加垃圾站、增設垃圾投放點不在物業合同約定的服務範圍內,物業提供的是正常的服務,業主仍要支付物業費。

業主應如何維權?

A、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業主對物業公司事實上僅有一個監督的權利,受影響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提出建議,督促其整改。

B、原則上如果業主投訴後,物業公司仍然沒有做出合理化整改,業主可以聯繫業委會,由業委會出面與物業公司協商解決。

當然也可以向所在社區、街道或者住建部門反映,由社區或者政府出面協商。

如何溝通?

原則上是要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個別人的利益應當讓位於公共利益。其實垃圾桶的擺放位置並不是問題,關鍵是如何減少垃圾聚造成的環境污染。

A、物業可以考慮建垃圾處理房(當然這部分費用如果物業合同沒有約定,可能需要業委會批准)。

B、在投放垃圾桶的同時,安排服務人員及時清理、消毒、轉運,盡最大可能減少污染(如果是由於服務不到位導致的垃圾聚集污染,業主是可以主張減少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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