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和解不成,通過訴訟解決存在哪些成本?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據事故責任的不同,損傷程度的不同,有着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既可以雙方私下和解,也可以在交警隊調解,如果對方有保險公司的還可以去保險公司調解。無論是何種方式,能夠順利解決糾紛、化解矛盾,以此節省司法資源都是值得提倡的。但是不管是調解還是和解,那都必須是雙方自願且伴隨着讓步,一旦一方不同意,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了。

發生交通事故,和解不成,通過訴訟解決存在哪些成本?

通常交通事故的訴訟成本以這三方面為主:

①訴訟費:這個是交給法院的,根據訴訟標的額來計算,當然大多數情況可以減半收取,需要前期自己墊付,之後要求對方承擔。法院支持的合理訴求部分,由被告承擔訴訟費;但是無理地漫天要價將會使自己承擔該部分的訴訟費,比如無依據地索要天價精神損失費等。

②鑑定費:訴訟為了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是需要支付鑑定費進行鑑定的。涉及賠償相關的司法鑑定通常有傷殘鑑定、三期鑑定、因果關係鑑定、法醫精神病學鑑定、民事行為能力鑑定等,鑑定費都是有一定標準的,比如在上海,可以參考滬司行規〔2021〕3號文件。鑑定費均需要前期自己墊付,待鑑定結論作出後,找肇事司機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注,保險公司不承擔鑑定費,由肇事司機承擔,交強險不包含鑑定費這個賠償項目。

③律師費:律師費並非是《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定賠償項目。但考慮到受害人因訴訟聘請律師確實會產生一定損失,上海高院在滬高法民〔2000〕44號文中明確律師費可以作為損失予以支持。在上海地區,結合案件的難易程度及案件標的等因素來綜合確定,一般情況下律師費賠償的標準不宜高於10000元,由法官根據案情酌定。所以,在上海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可以向對方主張律師費的,但如江蘇、浙江、江西等地區,會因律師費無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最常見的三種訴訟成本,除此之外,少數疑難複雜案件還會存在其他訴訟成本。比如:雙方對鑑定意見爭議較大,申請鑑定人出庭的費用等。如果不以金錢作限制的話,個人自行起訴還存在時間成本、精力成本等。

私下和解與調解的好處就在於沒有訴訟成本或訴訟成本較少,但這種糾紛解決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譬如,和解調解就伴隨着讓步,無論是個人還是保險公司作為賠償主體都會希望能少則少。甚至有少數因不瞭解按法律規定具體能賠到多少錢,而被欺騙以遠低於應得賠償的數額和解及調解的。

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公平公正的賠償,拿回本應就屬於自己的那部分。但和解、調解,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不失是明智之舉。所以,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每一個獨立的案件都有屬於它的最佳解決方案,而最符合當事人需求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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