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哪些約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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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和女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了,領了結婚證的就是法律認可的合法夫妻,結婚後,夫妻雙方的性格、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差異很大,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雙方準備離婚,那麼離婚協議中哪些內容是無效的?

離婚協議中哪些約定是無效的

離婚協議中,如果有以下約定,一般會被認為是無效的:

1.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共利益或道德風尚的內容。如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撫養權及財產分割等方面的約定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與法律規定相悖,這些約定將被視為無效。

2.侵犯弱勢方利益的內容。通常情況下,離婚的雙方在協商離婚協議時應該注重平等原則,不能損害對方的法律權益和合法利益。例如,若協議涉及孩子撫養問題,卻主張廢除撫養費支出義務,就可以被認為是不合法的。

3.違反法定程序。離婚協議的簽訂應該遵循法定程序,雙方當事人應該自願達成一致意見,不得有其他違法行為

  需要説明的是,在具體情境中,是否有以上無效情形存在,需要由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例進行判斷。

  此外,離婚協議中的某些約定可能會超出當事人約定的範疇,例如:

1.涉及未來的事項。如果離婚協議中包含了對未來的一些約定,這些約定大多會被視為無效,因為在簽訂協議時未來情況無法預料。

2.過於苛刻或不合理的約定。比方説,要求一方放棄甚至削弱自己的法律權益,或者離婚財產分割不公平等情況,這些約定可能會被認為是過於苛刻或不合理的。

  需要強調的是,離婚協議的具體情況因地域和國家而異,我們應該在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前提下進行判斷。此外,在簽訂離婚協議之前,雙方當事人也應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達成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且雙方均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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