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限制再婚的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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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中限制再婚的約定是無效的,婚姻自由權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離婚協議只是關於債權債務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歸屬的約定,不應附加前提條件或懲罰條件。也就是不應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這個事項,可單獨簽署協議,單獨簽署協議是有效的。

離婚協議中限制再婚的約定是否有效

兩人約定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妨礙其他人合法權利,兩人的約定就有效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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