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數”認定“情節嚴重”應體現量刑均衡‖大竹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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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件時——

以“次數”認定“情節嚴重”應體現量刑均衡‖大竹縣律師

“次數”認定“情節嚴重”應體現量刑均衡

在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通過轉賬等方式實現資金快速流動,並掩飾資金流動軌跡的違法犯罪活動相關案件中,如果行為人不僅提供銀行卡,還進行人臉識別驗證轉移資金,代為線下取款的,應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掩飾、隱瞞的犯罪數額達到10萬元、掩飾、隱瞞犯罪所得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均屬於情節嚴重,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由此可見,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標準和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以數額為主,兼顧行為次數、行為對象、行為後果等情節的多層次標準。其中,掩飾、隱瞞等幫助行為的次數及金額等也會對量刑產生影響。

實踐中,行為人提供銀行卡幫助實施網絡詐騙犯罪的行為,可能進行了一天或數天,可能轉賬十餘筆、數十筆,可能轉移了不同被害人的錢款,可能提供了不同的銀行卡,可能聯繫了不同的上線人員,可能去了不同的場所甚至不同的城市。從自然意義上,認定該類行為的次數有多種標準,導致在把握刑法意義上的次數認定時,存在不同認識。筆者認為,作為一種新型犯罪行為,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行為人之間相互不熟識,互有防範心理;前述幫助活動本身資金流入筆數多等。因此,在涉及可能提高量刑檔次的次數認定時,應注意合理把握。大竹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基於犯意是否同一、行為是否連續把握犯罪次數。與自然意義上的行為不同,一次犯罪是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的獨立行為,可以結合行為時間、地點、犯罪對象、獲利、侵害的法益等因素綜合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幾户居民連續實施入户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同樣,上述行為中也可能存在類似情形。需注意的是,普通贓物犯罪中,結算好處費是認定次數的重要因素。如果收贓行為已結算好處費,則一般可以認定為一次。但在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由於持卡人與上線人員並不熟悉,往往要求當天結算;上線人員由於擔心持卡人報警,也會盡快與其結算並刪除聯繫記錄。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再次找到該上線人員跑分,有時並不能阻斷其行為的連續性。

結合多次犯罪加重處罰的法理依據把握犯罪次數的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處罰依據在於,其促進了上游犯罪的實施,妨害了司法機關利用贓物證明犯罪的活動,加大了贓物的查處難度並進而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對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加重評價,並未以行為造成法益侵害的實際數額為依據,因為從客觀結果上看詐騙金額通常不足10萬元。但多次實施該行為則體現了行為人不斷違法的主觀惡性及對法益所帶來的風險,這是升格處罰的實質依據。當然,還應特別注意不能主觀歸罪,不應單純地進行主觀惡性評價,而是要充分考慮行為人所具有的可能導致更嚴重危害或造成更大法益侵害的傾向。行為人分幾次去做,如果是因為自身銀行卡受限、被凍結等原因,或者行為人分批次將原有的銀行卡提供給同一上線人員,並不能看出其具有擴大法益侵害的可能,難以認定為多次。但如果行為人專門為此新辦銀行卡,則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危害,造成更大的法益侵害,可以認定為新的一次犯罪。同樣,行為人聯繫同一上線人員,與聯繫不同地方的其他上線人員,也存在明顯不同,後者對擴大法益侵害範圍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也應認定為新的一次犯罪。

參照同類犯罪中的次數認定規則把握犯罪次數。刑法中涉及次數的規定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將次數作為加重情節,如多次搶劫;另一種是把次數作為入罪門檻,如多次盜竊。作為加重量刑的情節,前者要求每一次都是獨立構成犯罪的行為。而後者的行為可能在數額上達不到該罪的最低標準,而是因為行為性質惡劣被刑法擬製為多次即構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次數,主要也是用於評價量刑,明顯不屬於後者,但與前者也存在一定區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並非直接的侵財犯罪,而是對上游犯罪所得的掩飾和隱瞞,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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