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商標近似的判斷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5W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規定,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於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判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外文商標近似的判斷

“FRANK & BURTON”(下稱被異議商標)由常熟貝邦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被異議人)於2016年12月提交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5類“童裝”等商品上。後美國伯頓公司(THE BURTON CORPORATION)(下稱異議人)引證其在先使用的第25類“BURTION”、“BURTON SNOWBORDS”等商標,提出異議稱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申請註冊且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審查後認為,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方面基本相同,屬於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的顯著部分“BURTON”,雙方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因此雙方商標構成使用於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使用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根據《商標法》規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註冊。

本案中異議能夠得到商標局的支持,首先因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滿足“完整包含”與“在先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或顯著性較強”的要件。

被異議商標毫無疑問完整包含了異議人引證的“BURTON”商標。關於“在先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異議人自1977年創建至今,已經達半個世紀之久,業務覆蓋全美1/3的滑雪運動市場,並在中國北京、黑龍江、遼寧、上海在內的多個省市擁有專賣店和授權經銷商。同時異議人還提交了大量使用證據,均指向“BURTON”商標:包含異議人給各大經銷商出具的授權書、國家圖書館出具的與異議人及BURTON品牌有關的報紙雜誌檢索報告、贊助和舉辦大量賽事活動的相關宣傳資料以及異議人在國內多年的累計銷售數據等,表明異議人通過廣泛宣傳和長期使用,“BURTON”品牌在滑雪服飾等商品的知名度得到極大提升,事實上已經被中國相關公眾所熟知,足以證明“BURTON”商標與異議人之間已經形成了穩定的一一對應關係。

另外,商標局在一定程度上參考了異議人的其他異議案件,如第9609144號“KERRY BURTON”商標異議複審案、第15328839號“EDMUND BURTON”商標異議案、以及第18000587號“HANTS BURTON翰斯柏頓”商標異議案等。

本案與上述三個案件的案情基本相同,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或者引證商標中顯著識別部分“BURTON”,並且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共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商標局認定雙方商標已經構成使用在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的結果也反映出針對同一異議人的類似案件的審理上,應當儘量保證法律適用的一致性,更好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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