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怎麼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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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是產生債權債務的主要原因之一,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中絡宏博律所表示不當得利是我國債發生的一種情形,其主要原因就是因為一方當事人取得利益,卻導致另一方的利益遭受損失,而且這種損失是具有因果關係的,那麼民法典中是怎麼不當得利的?

民法典中是怎麼不當得利?

民法典中是怎麼不當得利?

民法典中不當得利可從利益(指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損失(指他方受有損失),利益與損失因果關係,無法律上依據4個要點出發: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並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中絡宏博律所表示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也包括財產的消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範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於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於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中絡宏博律所表示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於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收繳國庫。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對於獲得利益而言的,並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據,即使相對人受有損失,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如贈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即包括取得利益時沒有依據,也包括利益取得時有依據,爾後該依據消滅。如果買賣被撤銷,一方從對方獲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受損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中絡宏博律所表示受益人返還的範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一般當利益不存在時,要求返還價金,有時還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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