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不當得利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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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不當得利的概念是什麼?

民法典中不當得利的概念是什麼?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事實。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雖屬於既成事實,亦不受法律保護,受益人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給受害人。

涉及法條:

1、《民法典》第985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2、《民法典》第986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3、《民法典》第987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4、《民法典》第988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二、不當得利的具體定義是什麼

不當得利制度是債法裏重要的內容,《民法典》將其置於合同編的第三分編準合同編中,充分體現了不當得利制度的重要性,也認定了不當得利具有合同的性質。不當得利制度皆在調整欠缺法律依據的財貨變動,使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負返還所受利益的義務。不當得利制度的規範目的重在去除不當得利,而非損害賠償。此外,成立不當得利之債不以當事人的過錯為構成要件,僅在確定返還範圍時須考慮受益人主觀上為善意或惡意。

不當得利的類型包括: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支出費用型不當得利、求償型不當得利、給付型不當得利。

構成不當得利必須要求:

1、一方獲得利益。這裏的利益包括財產積極增加或者財產消極增加;

2、他方受有損失。這裏的損失包括財產積極減少或財產消極減少;

3、獲得的利益與受到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儘管不當得利最大程度上保護了受損失的人,但是如果得利人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或者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的情況下,受損失的人不能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這部分內容在《民法典》第985條裏也已有詳細的描述。除此之外,強迫得利、反射利益、非財產性受益的情形也應當排除在外。

強迫得利是指受損人因其行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違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經濟計劃的情形。此時,應就受益人的整個財產,依其經濟上的計劃認定其應當償還返還的範圍。反射利益是指一方雖因一定的行為或事實而受益,但並未致他方損害的情形,這種情形根本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非財產性利益不屬於不當得利的範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非財產利益,不成立不當得利。不當得利制度是在民法世界中的重要概念,能夠界定清楚哪些財產性利益屬於不當得利對於我們工作和生活都是大有益處的。在明確財產的關係與性質之下,才能更好的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因概念性問題陷入誤區。

不當得利在民法典中的概念是,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不當利益,利益受損人可向得利人追究損失的利益。民法典中關於不當得利的規範制度存在的目的是,減少不當得利的情況,同時維護利益受損人的利益,但後者並不是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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