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當得利返還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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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不當得利返還的範圍是什麼?

民法典不當得利返還的範圍是什麼?

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範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於這裏的利益範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

2、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

3、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係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係,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於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必相同,受益大於損失,或損失大於受益,均無不可,它隻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並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

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綜上所述,有些人拿到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並造成他人利益產生損失,屬於不當得利,《民法典》頒佈後,對不當得利的範圍及返還有明確規定,返還的範圍包括原物及產生的孳息,也就是説不當得利獲取人如果利用原物產生額外利益,也需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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