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擅自把我們的共同房產違法賣出 - 該如何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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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以後,夫妻雙方應該互相尊重,及時溝通,對於大大小小的事情要多站在對方角度考慮,不僅僅是在生活上,在財產上也是如此。因為婚後雙方收入成為了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支配的權利,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將財產轉移或者出售,用於家庭生活以外的開支,雙方也應該互相協商。然而實際生活中,有的人卻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違法賣出,那麼這種情況下,另一方該怎樣追回財產維權呢?

男方擅自把我們的共同房產違法賣出,該如何要回?

男方擅自將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賣出,可以分兩種情況處理。

第一種,如果購買該財產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即第三人符合下列條件:

1、第三人對該財產是屬於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這一事實並不知情,也盡到了相應的審查義務,如在房屋買賣中查看了房產證、房產登記情況等,未發現該房屋系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

2、第三人以合理的對價購買該財產,並不存在以明顯的低價購買該財產的情況;

3、第三人因購買該財產,已向男方支付完畢購買該財產的全部對價;

4、如男方擅自出售的是動產,該動產已經交付,即第三人已經取得、佔有該動產;如果男方擅自出售的是不動產,該不動產已經依法完成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即已過户至第三人名下。在第三人是善意購買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因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女方是無法要求購買方返還該財產的。

第二種情況則是購買該財產的第三人並非善意,而是存在和男方惡意串通,以低價甚至在不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獲得相應的財產。

在第三人是善意購買該財產的情況下,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中要求男方針對擅自出售共同財產這一違法行為,向女方支付損害賠償,或通過要求男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少分或不分的方式挽回損失。

如果女方不提起離婚訴訟,希望在維持婚姻關係存續的情況下挽回損失,女方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女方可以提出要求對男方少分或不分。

如果第三人為惡意購買該財產,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男方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因惡意串通而無效,合同無效的直接後果為第三人應返還該財產。

在婚姻生活中,類似的現象並不少見,雖然已經成為夫妻,但是在財產方面也不能任由對方隨意處置,因為這關係到雙方的個人利益,也會對雙方的關係產生很大影響,所以要重視起來。婚內出現任何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隨時諮詢婚姻家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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