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能否擅自賣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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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擅自賣共有房屋

對於夫妻共有的房屋而言,此時雙方都是享有所有權的,但具體是共同所有還是按份所有,則要看在購買的時候雙方的約定以及實際出資情況是怎樣的。對於房屋這樣價值比較大的財產,若需要進行處分的話就需要夫妻雙方都同意才行。那實踐中夫妻一方能否擅自賣共有房屋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夫妻一方能否擅自賣共有房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經共有人的同意。我國《物權法》也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為應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所以夫妻一方不能單獨出售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若出售,則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財產權利,其行為屬侵權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無權處分人只有在合同被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後,其合同才有效。

但是,我們也應注意到,在出賣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應由夫妻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但民間習慣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簽訂合同。這時另一方雖未簽訂合同,但知道買賣的事實並未表示異議,應當認為其默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親自參加處分為由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後果。

二、夫妻共有房產改名需要什麼材料

於夫妻共有的房產,若想在房產證上增加夫或妻的名字或在夫妻之間變更共有人,是不用繳納契税的,但要提交以下材料: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夫妻雙方共有房屋的協議和變更申請(原件);

3、結婚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户)平面圖兩份。

辦理地點為房產所在區縣的建委房屋權屬登記部門。

實踐中,要是夫妻中一方擅自賣共有房屋的話,這樣的行為一般是無效的,因為房屋不是屬於一方所有,此時要對房屋做出處分的話,必須要所有的所有權人都同意才行。而一方擅自賣共有房屋的行為,就屬於無權處分。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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