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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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

目前,社會上存在着很多未經夫妻雙方的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特別是一方擅自以共有房產在銀行設立抵押的現象則更是普遍。對於此類抵押擔保,往往會導致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的財產損失,甚至引發民事訴訟。那麼,如何認定此種抵押行為的效力呢?本文將整理相關法律條文,以供您參考。

(一)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首先,相關規定指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或親筆簽字,還規定有:“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四個問題無法解決:一是許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訴訟階段才知道。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異議,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是口頭提出異議,還是書面提出異議,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還是向抵押權人提出。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異議的舉證責任問題,是否提出了異議,其舉證責任是共同共有人,還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權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是一年還是二年。這些問題就要看當事人的舉證是否能夠完全證明自己的主張了。

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 第2張

(二)必須有另一方書面委託,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財產處分權

其次,《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其共有財產享有共同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這裏牽涉到一個問題,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處分財產呢?我國法律不承認依法發生的共同共有關係中部分共有人的代表權,但對依據共有之間協議,約定某些共有人享有代表權,則未作明文禁止應承認該約定的權力。由此可見,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共同共有人無法定代表權,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才有代表權。否則,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對外設定抵押,一般為無效。

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 第3張

(三)抵押貸款時必須具備相關的法律文件

最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章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借款人貸款時應當填寫以下資料: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貸款通則之所以規定必須有處分權人同意的抵押、質押的證明,目的在於避免導致抵押無效,保證信貸安全,而引發不必要的民事訴訟,然而在實踐中,銀行卻往往忽略了對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的證明文件的審查,從而在審查義務方面承擔不利後果。

實踐當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是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則僅僅是單方作出的決定是不能生效的,除非另一方追認。關於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問題就介紹道這,想要了解更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可以在本站網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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