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使用人與登記人不一致的 - 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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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使用人與登記人不一致的,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機動車使用人與登記人不一致的,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1、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首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來承擔,但是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存在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存在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2、轉讓機動車未辦理登記導致使用人與登記人不一致的,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0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3、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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