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律師發表的現在是否存在事實婚姻這種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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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解答:現在不存在事實婚姻了,若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就是事實婚姻

大竹縣律師發表的現在是否存在事實婚姻這種説法

    具體的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大竹縣律師大竹律師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縣律師凌燦偉發表的現在是否存在事實婚姻這種説法

    律師解答:現在不存在事實婚姻了,若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就是事實婚姻

    具體的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大竹縣律師大竹律師大竹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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