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不予離婚 - 什麼時候能夠再次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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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一審判決不予離婚,什麼時候能夠再次申請離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 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程序上還是6個月之後就能提起離婚訴訟,實質上除原有法定離婚事由外又增加一理由,即第一次訴訟離婚,判決不予離婚後,實質分居滿一年的,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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