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離婚二審能判不離嗎?
一、一審判離婚二審能判不離嗎
不行,因為離婚的身份關係是不能上訴的,換句話説,一審判了離婚,二審一般就不能再改判不離。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調解無效,會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可以撤訴的情況
起訴離婚後,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那一般情況下,需要符合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才會裁定準予撤訴呢?
1、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2、申請撤訴是出於自願而非受人強迫。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4、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一審判決離婚的情況,説明夫妻雙方已經存在上述的幾種情況,被法院認定為感情確實破裂。但是在審判前法院一般是會有訴前調解,調解無效的法院才會繼續判決,也就是説一審離婚已經滿足了調解無效的情況,不可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