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予離婚條件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判決不予離婚條件有什麼?

一、判決不予離婚條件有什麼?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2、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

3、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

二、起訴離婚有什麼程序?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離婚案件按規定,每件50-30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20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20萬元,超過部分增收0.5%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會判離婚,訴訟離婚的程序包括起訴階段,答辯階段和開庭審理階段。起訴階段要先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法院受理後會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立案。然後進入答辯階段,會通知被告提交答辯狀,最後進入庭審階段。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