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工人工資應由哪方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7條第二款的規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漲,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費、設備租賃費等損失,繼續履行合同對承包方明顯不公平,承包方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調整。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第17條有以下條款:
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可見,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應由發包人承擔,然而何為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資呢?
第一、疫情停工的期間是否包含法定節假日。如果疫情期間與春節假期等節假日重疊,承包人並不必支付該期間的工人工資,故發包人亦無須負擔。若在疫情期間未停止現場施工的,應按照休息日加班處理,需向堅守在施工現場一線的工人支付200%的工資。據此,在不得提前復工期間的施工現場工人工資,應由發包人全額負擔。若現場施工人員在復工期間按時返回施工現場,需自我隔離觀察的,則該等務工人員在隔離期間的工資費用,依據公平原則,承包人可向發包方請求合理分擔。
第二、若項目工程已具備復工條件,但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時告知務工人員返回施工現場,待人員返回現場後,主管當局仍要求隔離的,承包人因未及時履行減損義務,故無權要求發包人分擔其工資費用,還可能承擔因遲延履行而擴大的損失。
第三、若在春節前趕工期間爆發疫情,工程不能繼續施工的,且受疫情影響,據主管當局要求,施工人員被安排在工棚宿舍或當地指定地點自我隔離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該類施工人員在隔離期間的全部工資。
第四、若施工人員在春節前已完成工作任務,在準備返鄉過程中,受疫情影響被主管當局要求隔離的,承包人並無向其支付工資的義務,自然也無法請求發包人合理分擔。若政府要求承包人負責工人在疫情期間的生活費,則承包人亦可要求發包人合理分擔。
第五、對於受僱於施工企業的務工人員而言,根據人社部的相關通知,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即停工期間,承包人仍應支付務工人員一個月的工資,這應屬於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可要求發包人承擔。
以上僅列舉出常見的五種工人工資情況,未必涵蓋了所有情形,總之在判斷是否應由發包人承擔的工人工資時,一定要考量該工資是否屬於承包人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才可進一步請求發包人承擔,且向發包人要求承擔的時候,也要按照相關的法定程序及時履行,以免喪失請求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