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項目未竣工驗收 - 如何要求支付後期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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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房地產市場趨冷,很多工程項目都未能如期完工,而建設工程合同往往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後,再支付剩餘的工程款。那麼若工程已施工完畢,僅是沒有竣工驗收,承包方如何確定工程款支付的時間呢?

最高人民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則案例:

建工項目未竣工驗收,如何要求支付後期工程款

湖南某建築公司(下稱承包方)承接了某飲品公司(下稱發包方)的建設工程項目,後因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項目停工,在訴訟時,雙方對給付工程款的數額和時間產生了爭議。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補充協議書》對於案涉爭議二期工程付款方式約定:“二期工程按月形象進度計量、付款,承包方每月25日向發包方提交當月工程量清單及報價文件,發包方須在當月30日之前完成審核工作並於下月5日前向承包方支付上月工程計量款的80%,餘款在相應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審定後付足總價款的95%,總價款5%作為保脩金在保修期滿後7天內一次付清。”案涉工程因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導致未能完工,項目未經整體竣工驗收及結算審定,因此《補充協議書》約定的工程價款支付條件未成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建工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2019年11月7日,發承雙方通過核對,確認無爭議部分的工程款62175906.8元,並一致同意就有爭議部分的工程款申請法院進行造價鑑定。2020年1月13日,承包方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發包方以雙方確認或者造價鑑定的數額為準向其支付相應工程價款,並在案涉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可見,直至承包方起訴之日,雙方當事人對應付工程價款仍有爭議。本案中,案涉工程交付之日不明,工程價款也未結算,應以承包方起訴時間作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

可見,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的情況時,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法院首先會審查工程款支付是否滿足合同約定,若不滿足則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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