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分享 | 侵權篇22期: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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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是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行為人所承擔的對受損生態環境採取一系列補救措施使其恢復至基線水平的一種責任。《民法典》第1234條專門規定了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適用條件、適用主體和修復方式,也體現了《民法典》開篇確定的綠色原則,有利於促進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目標的具體落實。

家源分享 | 侵權篇22期: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一、基本含義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1、構成要件

(1)違反國家規定。根據本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是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要件之一。一般環境侵權注重於私人權益的保護,國家規定的排污標準有可能滯後於社會經濟發展,不能放任私人權益遭受侵害。根據《環境保護法》第45條的規定,只要經營者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並實現達標排放,便不應當承擔行政法上的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不能一方面發放排污許可證,一方面對排污行為主張損害賠償,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排污許可證制度實現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生態環境標準控制,因此不宜令其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

(2)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損害與個人權益損害既有關聯也存在區別,關聯主要表現在,個體權益受到損害很多是以生態環境受到損害為前提的,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首當其衝受到損害的就是生態環境,如污染了空氣、地下水、土壤,破壞了植物或動物種羣等,以這些被污染的空氣、水、土壤和被破壞的生態系統為媒介,侵害了個體權益,具體表現為人畜生病、種植物減產等。

(3)因果關係。在環境侵權中,將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給侵權人,主要是考慮到受害人在經濟上和專業知識上的不足,侵權人更有舉證能力,據此推論,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作為原告,其實力與環境侵權人相比,顯然更為強大,不僅有公共財政作為支撐,人員、技術能力也更為專業,完全有能力對因果關係進行舉證。

2、修復制度

根據本條規定,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承擔主要有兩種方式:

1.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環境修復並不是簡單修補了事,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複雜性,修復的目的是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復原至基線水平,是一種技術目標,一般企業或者個人難以完成,多數侵權人不具備修復生態環境的能力。侵權人作為始作俑者,是修復責任的當然承擔者,權利人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

2.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考慮到生態環境保護有及時性、有效性等特點,不能無限期等待侵權人履行修復責任,據此,本條規定,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權利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履行修復義務,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從形式上看,完成生態環境修復工程的是權利人或者其委託的第三人,但修復責任仍然由侵權人承擔。

二、典型案例——上海市奉賢區生態環境局與張某新、童某勇、王某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始,張某新、童某勇合夥進行電鍍作業,含鎳廢液直接排入廠房內滲坑。后王某平向張某新承租案涉場地部分廠房,亦進行電鍍作業,含鎳廢液也直接排入滲坑。2018年12月左右,兩家電鍍作坊僱人在廠房內挖了一口滲井後,含鎳廢液均通過滲井排放。2019年4月,上海市奉賢區環境監測站檢測發現滲井內鎳濃度超標,嚴重污染環境。奉城鎮人民政府遂委託他人對鎳污染河水和案涉場地電鍍廢液進行應急處置,並開展環境損害的鑑定評估、生態環境修復、環境監理、修復後效果評估等工作。相關刑事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張某新、童某勇及案外人宋某軍有期徒刑,王某平在逃。經奉賢區人民政府指定,奉賢區生態環境局啟動本案的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因與被告磋商無果,奉賢區生態環境局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案件評析

本案中,涉案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空白溯及原則,本案可以適用《民法典》第1234條。根據該條,直接修復需要有適用的前提條件,即只有在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修復而侵權人未予修復的情形下,國家規定的機關才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修復。從本案情況來看,被告張某和童某在監獄服刑、被告王某在逃,三被告客觀上均無法及時修復受損環境,但三被告排放的含鎳廢液嚴重污染河水和土壤,威脅附近村民的生存環境,環境損害治理和修復刻不容緩,且修復難度大,技術和資金要求高。因此,奉城鎮政府未請求三被告進行修復,而是直接委託他人進行應急處置,並開展環境損害評估、生態修復等工作,存在客觀必要性和合理性。故本案原告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234條的規定,直接主張三被告賠償奉城鎮政府委託他人修復產生的各類費用。

最終法院判決三被告共賠償原告奉賢區生態環境局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費、修復效果評估費等費用共計6712571元,其中張某新、童某勇連帶賠償上述金額的50%,王某平賠償上述金額的50%。



關聯法律規定:

民法典 - 第1234條

環境保護法(2014修正)- 第58條

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修正)- 第4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 第13、1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2020修正)- 第1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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