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候房子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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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是甜蜜而美好的

結婚時候房子算誰的

購房是落地與理智的

結婚前買房,會涉及到各種不同的出資組合、不同的產權登記模式,那房屋的歸屬都存在哪些法律要點呢?一文教會你,一起來看看~

 

壹自身有出資能力的

 

一、結婚前任何階段,一方全額出資或婚前還清房貸,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名下的

法律要點:如無特別約定,房屋當然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二、結婚前可預見期限內會結婚,一方支付首付並自己申請銀行貸款,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名下的

法律要點:處理時依雙方是否已結婚而有所區別:

1、未結婚,如無特別約定,房屋當然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結婚後,一方繼續還貸的資金除有充分證據證明系其個人婚前財產外,一般應認定系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2、離婚分割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即可認定房屋歸登記方,剩餘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另一方婚後參與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在結婚前,且未明確結婚意願與時間,一方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

法律要點:處理時依雙方是否已結婚而有所區別:

1、如無特殊情況,基於我國對不動產的權屬採取登記公示主義,登記雙方可印證二人共有意思;

2、確定共有方式和各自份額,遵循約定優先原則,登記簿記載內容是重要依據;

3、未結婚即分割,沒有約定則綜合各種因素,以公平為原則酌情確定未出資方份額(常在10%到30%範圍內);

4、離婚時分割,沒有約定則遵循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規則,適當兼顧雙方出資因素。


四、結婚前且未明確結婚意願與時間,一方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安排在對方名下的

法律要點:處理時依雙方是否已結婚而有所區別:

1、通常如無特殊情況視為出資方附條件或以結婚為目的贈與,未結成婚則出資方可要求返還;

2、結成婚,因出資方未登記多為不具備購房資格,故房產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除非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則按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五、結婚前未同居或雖同居但財產各自獨立,雙方出資,產權登記安排在雙方名下

 

法律要點:處理時依雙方是否已結婚而有所區別:

1、如無特殊情況,基於我國對不動產的權屬採取登記公示主義,登記雙方可印證二人共有意思;

2、確定共有方式和各自份額,遵循約定優先原則,登記簿記載內容是重要依據;

3、未結婚即分割,沒有約定則綜合各種因素,以公平為原則酌情確定未出資方份額(常在10%到30%範圍內);

4、離婚時分割,沒有約定則遵循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規則,適當兼顧雙方出資因素。

 

六、結婚前未同居或雖同居但財產各自獨立,雙方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法律要點:處理時依雙方是否已結婚而有所區別:

1、非登記方對購房是否有出資且該出資是否具有共同購房的意思均需證明;

2、未結成婚,較難證明共同購房意思,非登記方出資可按借款、贈與處理;

3、離婚時分割,若婚前雙方系以結婚目的共同購房,綜合出資比例、共同生活長短等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七、結婚前已同居,收入、支出混同,出資狀況一般比較模糊,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

 

法律要點:處理時依雙方是否已結婚而有所區別:

1、約定優先;

2、無約定,同居結束分割,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出資比例是確定份額的重要依據);

3、無約定,離婚時分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八、結婚前已同居,收入、支出混同,出資狀況一般比較模糊,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法律要點:處理時依雙方是否已結婚而有所區別:

1、有無共同購房的意思影響是否屬於二人共有的判斷;

2、同居結束分割,除能證明具有共同購房意思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外,還視情況可按借款、贈與處理;

3、離婚時分割,可推定以結婚目的購房,按照共同財產分割。

 

貳依賴父母出資的

 

一、結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

 

法律要點:

出資並不等於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房屋屬於登記方個人財產。

 

二、結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對方子女名下的

 

法律要點:

出資並不等於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除有證據證明是對登記方的一般贈與外,應認定為父母以子女結婚為目的而贈與,未結成婚可主張返還出資,結婚後房屋一般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的

 

法律要點:出資並不等於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1、如無特殊情況,基於我國對不動產的權屬採取登記公示主義,登記雙方可印證二人共有意思;

2、確定共有方式和各自份額,遵循約定優先原則,登記簿記載內容是重要依據;

3、未結婚即分割,沒有約定則綜合各種因素,以公平為原則酌情確定未出資方份額(常在10%到30%範圍內);

4、離婚時分割,沒有約定則遵循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規則,適當兼顧雙方出資因素。

 

四、未婚,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如無相反證據,推定貸款由產權登記主體承擔,產權登記出資方子女名下的

 

法律要點:出資並不等於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1、未結婚,如無特別約定,房屋當然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結婚後,一方繼續還貸的資金除有充分證據證明系其個人婚前財產外,一般應認定系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2、離婚分割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即可認定房屋歸登記方,剩餘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另一方婚後參與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未婚,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如無相反證據,推定貸款由產權登記主體承擔,產權登記另一方子女名下的

 

法律要點:出資並不等於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1、除有相反約定外,認定為雙方子女共有財產;

2、按共同財產處理,共有方式與各自份額遵循約定優先原則;

3、未結成婚分割,未約定則推定按份共有;

4、離婚時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六、未婚,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如無相反證據,推定貸款由產權登記主體承擔,產權登記雙方子女名下的

 

法律要點:出資並不等於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1、按共同財產處理,共有方式與各自份額遵循約定優先原則;

2、未結成婚分割,未約定則推定按份共有;

3、離婚時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七、未婚,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一方或雙方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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