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民間借貸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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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屬於正常的民間借貸。

解讀民間借貸的法律問題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一九九一〕二十一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民間借貸的利率多少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

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三、民間借貸的擔保、抵押和保證人的問題。

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蔘加訴訟,法院不應准許。

審理借貸案件時,對於因借貸關係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係應予保護。  

四、企業(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合同。

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借貸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中明確規定:“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企業(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合同。對於企業之間約定利息的,應當屬於非法所得,應當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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