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12種無效、可撤銷、可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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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的12種無效、可撤銷、可解除情形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12種無效、可撤銷、可解除情形

一、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處理方式: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當事人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處理方式: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約定以其為生效要件的,從其約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並接受的除外)。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處理方式: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處理方式: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四、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處理方式: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處理方式: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六、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處理方式: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七、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八、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九、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十、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處理方式: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處理方式: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十二、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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