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人工授精緻妻子懷孕後丈夫反悔無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5W

同意人工授精緻妻子懷孕後丈夫反悔無效

同意人工授精緻妻子懷孕後丈夫反悔無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訴稱:

位於江蘇省南京市某住宅小區的306室房屋,是其與被繼承人郭某順的夫妻共同財產。郭某順因病死亡後,其兒子郭某陽出生。郭某順的遺產,應當由妻子李某、兒子郭某陽與郭某順的父母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等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請求法院在析產繼承時,考慮郭某和、童某某有自己房產和退休工資,而李某無固定收入還要撫養幼子的情況,對李某和郭某陽給予照顧。

 

被告郭某和、童某某辯稱:

兒子郭某順生前留下遺囑,明確將306室贈予二被告,故對該房產不適用法定繼承。李某所生的孩子與郭某順不存在血緣關係,郭某順在遺囑中聲明他不要這個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後,已向李某表示過不要這個孩子,是李某自己堅持要生下孩子。因此,應該由李某對孩子負責,不能將孩子列為郭某順的繼承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833日,原告李某與郭某順登記結婚2002年,郭某順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涉案建築面積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並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2004130日,李某和郭某順共同與南京軍區南京總醫院生殖遺傳中心簽訂了人工授精協議書,對李某實施了人工授精,後李某懷孕。20044月,郭某順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後,向李某表示不要這個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產,堅持要生下孩子。520日,郭某順在醫院立下自書遺囑,在遺囑中聲明他不要這個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並將306室房屋贈與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順於523日病故。李某於當年1022日產下一子,取名郭某陽。原告李某無業,每月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並持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存款18705.4元。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系郭某順的父母,居住在同一個住宅小區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資。20013月,郭某順為開店,曾向童某某借款8500元。

 

南京大陸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受法院委託,於20063月對涉案306室房屋進行了評估,經評估房產價值為19.3萬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於2006420日作出一審判決:涉案的306室房屋歸原告李某所有;李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給付原告郭某陽33442.4元,該款由郭某陽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李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給付被告郭某和334424元、給付被告童某某419424元。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