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懷孕期間 - 丈夫並非都不能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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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懷孕期間,丈夫並非都不能起訴離婚

孕婦作為弱勢羣體,為了給予其更好的保護,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原則上不能起訴離婚,但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那麼這除外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通過一個小案例為您具體呈現。

妻子懷孕期間,丈夫並非都不能起訴離婚

案情:2014年2月,張先生與温女士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同年3月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在深圳共同生活,因性格、生活習慣等差異雙方經常發生爭吵。2014年6月温女士離開深圳,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10月,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與温女士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仍未共同生活。2015年7月,張先生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卻發現温女士已懷孕,張先生為此更加羞憤不已,因雙方並未共同生活,張先生明知孩子不是他的,温女士也承認雙方已有一年未共同生活,孩子不是張先生的。

案情分析: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即一般情況下,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起訴離婚。但法律還賦予法院一個權力,就是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主要包括:(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二)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因通姦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覆》中指出,女方婚後與他人通姦懷孕,且此事實為女方所不爭執或經查屬實,男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如果女方對通姦所致懷孕的事實不爭執或者查明屬實,就是確有必要,就可以受理。這種解釋符合法律的這一規定。本案中,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女方自己也承認雙方已有一年未共同生活,孩子不是張先生的,對通姦所致懷孕的事實不爭執,符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之一。因此,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同時,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的女方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男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中“懷孕、分娩”的本意應理解為丈夫和妻子的雙方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分娩。女方與第三人通姦致孕,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所以,應賦予男方的離婚請求權。在嚴懲“包二奶”男子的同時,對妻子不軌造成男方權益受損的現象也應當予以考慮,而不能一刀切,認為只要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就不得提出離婚,應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正確運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此才能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雖然法律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起訴離婚,但法律還規定有例外情況,法院在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這也符合公平原則。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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