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六部委為奇葩證明立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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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在處理一些事務時,往往會被一些部門索要一些證明,如在辦理財產繼承時會被索要“親屬關係證明”也就是“我媽是我媽”“我妹是妹”,户籍無故被註銷要求恢復時,又會被索要“生存證明”,參軍、招工時又會被索要“無犯罪證明”等等,而這些五花八門的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老百姓往往不知道找那個部門去開具,政府部門也不知道開具那些證明是自己的職責而相互推諉,老百姓最後只好找自己最熟悉的“村委會”“社區”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於是從“房產證明”、“貧困證明”、“單身證明”到“居住證明”等都找“村委會”“社區”開具,“社區成了萬能章”、“村委成為證明大本營誰有權力開具這些證明?村委會開具的那些證明是有效的?為解決這些關切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問題,國家民政部公安部等六部委2020229聯合下發了《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證明的範圍和效力進行了規定,對開具相關證明的責任單位進行了明確,使老百姓在開具相關證明時於法有據,不再迷茫,公佈的第一批共計20類證明,村委開具的此類證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李律師帶你一一解讀。
A、正文
民政部等六部委《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

國家六部委為奇葩證明立規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經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人民銀行、税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統計局、銀保監會、證監會、郵政局、中國殘聯,並報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改進和規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貫徹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改進和規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為居民羣眾提供高效、便捷、規範的服務,打通聯繫服務居民羣眾“最後一公里”,有效增強居民羣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居民羣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全面清理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索要的煩擾居民羣眾的“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的同時,改進和規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堅持羣眾自治。落實基層羣眾自治制度,以改進和規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為着力點,加強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建設,促進居民羣眾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堅持依法治理。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確保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於法有據、有章可循。

——堅持綜合施策。改進和規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與“放管服”改革、“減證便民”、“互聯網+政務服務”、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實現協同推動、有效銜接,務求實效。

(三)總體目標。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二、依法確定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居民羣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主要職責是依法組織居民羣眾開展自治活動,依法協助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關開展工作,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可以依法出具有關證明。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凡是相關部門要求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的,應當同時提供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此證明事項的有關依據。凡是涉及城鄉社區公共利益或者本轄區多數居民羣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需出具證明時,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通過組織居民羣眾議事協商等方式,經居民羣眾討論同意並經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出具。

各地區要在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銜接基礎上,制定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特別是要與各地區、各部門公佈的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相銜接。對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規範出具的證明事項,要以辦事指南的形式細化實化證明的具體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範,明確出具時限、辦理用途、具體流程及法律法規依據,並提供統一規範的表單樣本。以上文書均應主動在政府入門網站、政務服務平台、服務場所、政務微博、微信公眾平台等同步公佈,方便居民羣眾獲取、查詢、辦理。要最大限度精簡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程序,減少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改進服務質量。大力推行簡單證明當場辦結、複雜證明限時辦結制,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在接到申請時根據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時出具;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據實出具,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間,確保居民羣眾能辦事、辦成事。

三、明確不應由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對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或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有關部門要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適時分批明確不應由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現明確《不應由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見附件)。

對於《不應由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所列的證明事項,現階段如因政策措施銜接不到位或各類民商事主體明確要求,居民羣眾仍需辦理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應本着便利居民羣眾辦事創業的原則,對於屬於自身職責範圍內、且能夠核實的,據實為居民羣眾出具相關證明。對於出具相關證明可能涉及法律風險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可在詳細調查核實情況、採取靈活多樣方式組織居民羣眾議事協商的基礎上,予以充分評估並預先防範後出具。

四、加強對改進和規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改進和規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要求高、統籌協調任務重,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牽頭協調,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衞生健康等各有關部門參與的機制,共同抓好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要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細化責任分工,督促指導各有關部門抓好工作落實,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各有關部門,在深入摸排基礎上,抓好具體實施。各地區要部署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上下聯動、集中推進改進和規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民政部要會同全國社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等有關部門,通過開展實地調研、組織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輿論宣傳,加大督促落實力度,注意總結做法經驗,形成長效機制。

(二)做好政策銜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各自提供為民服務的事項和辦事環節進行全面梳理,對自行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一律取消。對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不應出具證明以及應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列明辦事指南,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防止出現工作斷鏈,最大程度確保居民羣眾辦事創業方便。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開曝光和強制糾正機制。今後,凡是各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再次出現擅自要求居民羣眾找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居民羣眾辦事創業困難的情形,要予以通報或在媒體平台公開曝光,要求開具證明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及時予以糾正。

(三)加強信息共享。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部署,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查詢核查業務,打通信息孤島,讓信息多跑路、羣眾少跑腿。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各有關部門,依託“互聯網+政務服務”相關重點工程,加快智慧社區建設,提升社區公共信息服務水平,實現一號申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強化“一門式”服務模式的社區應用。

(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強化對承諾事項的事後核查,對虛假承諾的,依法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公開。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實施本意見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送民政部。

附件:不應由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民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衞生健康委

                2020229

B、附件

不應由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的清單

1、《親屬關係證明》

辦事途徑: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可通過與公安、民政、衞生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由居民據實提供居民户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曾經同户人員間的親屬關係,歷史户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不動產登記情況、公證辦理情況除外)

2、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户籍證明)

辦事途徑: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可通過與公安部門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由居民據實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出入境證件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

3、户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

辦事途徑: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户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無須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提供前置證明材料

4、居民養犬證明

辦事途徑:養犬居民應當自行徵求利害關係人的同意,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法律規定自主進行調查核實

5、無犯罪記錄證明

辦理途徑:根據相關規定,國家正在逐步健全究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依照規定向公安機關送達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6、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表現證明)

辦理途徑:由街道(鄉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機構出具

7、人員失蹤證明

辦理途徑:利害關係人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員失蹤。

8、婚姻狀況證明(婚姻關係證明、分居證明)

辦理途徑: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可通過與民政部門、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由居民據實提供結婚證、高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婚姻登記檔案丟失、收養情況除外)

9、出生證明

辦理途徑:居民應當據實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出入境證件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

10、健在證明

辦理途徑: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衞生健康部門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

11、死亡證明

辦理途徑: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衞生健康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衞生機構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部門出具,失蹤人員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疾病狀況證明(急診證明、意外傷害證明)

辦理途徑:疾病狀況證明(急診證明)由具備醫學鑑定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出具;意外傷害證明由當事人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保險公司提供就醫記錄等材料。

13、殘疾狀況證明

辦理途徑:由户籍所在地縣級衞生行政機構和殘聯指定的具備評殘資格的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相關證明。

14、婚育狀況證明(生育狀況證明)

辦理途徑: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衞生健康部門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收養情況除外)。

15、居民就業狀況證明

辦理途徑:居民實際持有能證明失業身份的,如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個體工商户(私營企業主)停業證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其申領的《就業創業證》上予以註明。

16、居民個人檔案證明

辦理途徑: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居民個人檔案保管單位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應當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有關證明材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7、居民財產證明(經濟狀況證明、收入證明、償還能力證明、房產證明、銀行存款證明、投資情況證明、車輛所有權證明等)

辦理途徑: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與權限,通過與財政、税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房地產管理、自然資源、銀保監、證監、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信息共享或個案查詢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應當據實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銀行存款憑證、有價證券、保險合同、車輛行駛證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法律援助情況除外)。

18、遺產繼承權證明

辦理途徑: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民政、衞生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應當據實提供結婚證、離婚證、居民户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示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9、市場主體住所證明(經營場所證明、同意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證明、社區經營性用房無擾民證明)

辦理途徑:申請人應當提供經營場所的不動產權屬證明文件、有效租賃合同;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申請人應當自行徵求利害關係人的同意,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0、證件遺失證明

辦理途徑:居民遺失居民身份證、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證件、結婚證、離婚證、老年人優待證、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車輛行駛證、《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學歷學位證書等證件、證明材料,以及銀行卡、存摺、保險合同、郵政匯款單、郵政包裹單、電卡、天然氣卡等商業憑證,應當向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或經辦單位申請補發,無須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提供前置證明材料。

     2020年3月1日以後,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街道社區)出具的以上這20類證明,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辦事相關部門不會採納,打官司法院不再作為有效證據採信,該《意見》明確的相關職能部門有義務依據本《意見》為老百姓出具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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