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國家物資局關於加強民政幹部隊伍建設的幾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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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國家物資局關於加強民政幹部隊伍建設的幾點意見

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國家物資局關於加強民政幹部隊伍建設的幾點意見

民政部門擔負着基層政權建設、優撫安置、救災救濟、社會福利、行政區劃、殯葬改革婚姻登記等項工作。做好這些工作,對於鞏固國防,支援經濟建設,增進人民福利,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都具有重要意義。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進行和整個社會的發展,民政工作越來越重要,對民政幹部的要求更高了。但是,目前民政幹部隊伍的狀況和工作條件很不適應這種要求。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頒佈單位: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文       號:民[1985]人64號

頒佈時間:1985-12-04

實施時間:1985-12-0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黨內法規

一、年齡偏高。全國省級民政廳(局)領導班子成員中,五十五歲以上的佔50%多;地、市級民政局領導班子成員的平均年齡普遍高於同級政府其他部門。

二、文化偏低。在全國八萬七千民政幹部中,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佔70%,大專文化程度的僅佔5%。

三、人員少,兼職多,調動頻繁。民政系統幹部普遍沒有配齊,僅鄉鎮民政助理員就缺額三分之一。民政助理員兼職的情況也比較普遍,有的身兼數職,工作顧此失彼。民政幹部調動頻繁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了工作的連續性。有的地區還將一些年老體弱或準備退居二、三線的幹部安排到民政部門。

四、工作條件差,待遇低。有相當一部分市、縣民政部門辦公用房嚴重不足;地、縣民政幹部職工的住房十分困難,長期得不到解決。有些地方政府領導不瞭解民政事業費不能用於機關辦公和宿舍建房,誤認為民政部門有錢,應該自己解決。因此,在建房、分房時考慮民政部門的困難不夠。縣以下民政幹部長年在基層奔波,要處理救災和邊界糾紛等緊急事務,但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防雨、防寒用品。由於條件差,待遇低,不少幹部不安心民政工作。

對於上述問題,中央領導同志十分關心,並指示有關部門認真解決。為了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進一步加強民政幹部隊伍的建設,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級黨委要按照中央對領導班子建設的要求和幹部“四化”的標準,配備好各級民政部門的領導班子。要把年富力強,有知識,有開拓精神,作風好,能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優秀中青年幹部選拔到各級民政工作領導崗位上來。不能把民政部門當作安置幹部的場所,不要把那些年老體弱而又缺乏知識,在別的部門退下來的或將要退下來的幹部安排到民政部門。各級組織部門要幫助民政部門切實抓好第三梯隊的建設。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有利於提高幹部的政策業務水平,要保持各級民政部門領導班子的相對穩定,儘量減少基層民政助理員的調動。

二、要按編制配齊各級民政部門的幹部。特別是要配好鄉、鎮、街道民政幹部。所需編制均包括在各級政府的行政編制指標之內。幹部來源有困難的地區,在鄉(鎮)的,可視情況在編制限額內採取選聘合同制辦法,從當地城鎮具有高中文化,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熱愛民政工作的知識青年和複員軍人中通過考試,擇優聘用,如果需要從農村招聘,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所需勞動指標應在國家下達給各地區的計劃內解決。在城市街道的,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辦理:已實行選聘合同制的街道,應採取聘用幹部的辦法解決;未實行的,可採取吸收錄用幹部的辦法來解決。計劃、教育和人事部門,每年應給民政部門分配一定比例的大、中專畢業生。組織、人事部門要幫助引進一些人才,充實和加強民政幹部隊伍。

三、要努力辦好民政學校,從根本上解決幹部來源和提高隊伍素質問題。在辦學上,提倡兩個積極性。除了民政部繼續辦好管理幹部學院和正在建設的幾所民政學校外,各地可根據需要與可能,積極籌辦本地區的民政中專學校。根據中央關於“調整中等教育結構,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精神,地方也可以選擇一、二所條件適宜的普通高中,由當地民政部門和教育部門合辦成民政職業學校(中專性質)。

四、要改善基層民政機關和幹部職工的工作、生活條件。民政部門的辦公用房及幹部職工宿舍,應與同級政府其他部門一樣,由當地政府列入計劃,統籌安排。鑑於處理緊急事務的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對民政部門,特別是縣級民政部門必需的交通工具要給予支持,並在經費和計劃供應物資上給予照顧,要按照規定為基層民政助理員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雨具和防寒用品。經費可在民[1984]33號文件頒發的《民政事業費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中的“其他費用”內列支。具體實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根據當地情況統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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