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麗雲與丁克義離婚一案可否進行再審的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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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麗雲與丁克義離婚一案可否進行再審的覆函
1992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監字第456號關於李麗雲與丁克義離婚一案,可否再審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李麗雲與丁克義離婚一案,經第一、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在調解和好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判決離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本案判決離婚並無不當,人民法院不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請向當事人李麗雲講明不予再審的道理,以及判決離婚的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其思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麗雲與丁克義離婚一案可否進行再審的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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