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請再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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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保護當事人正確行使申請再審權利,維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穩定性、權威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行政案件當事人應瞭解和注意事項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請再審指南

一、再審申請條件

再審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再審申請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書列為當事人,但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行政訴訟法九十條規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申請書原件份數按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總數再加一份提交;

(二)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聯繫電話、通訊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繫電話、通訊地址;

2、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案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的具體法定事由(須列明所依據的行政訴訟法的具體條、款、項)及事實、理由;

5、受理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名稱;

6、再審申請人的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7、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

(三)再審申請人除應提交符合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的,應當提交情況説明;

2、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再審的,除提交授權委託書外,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原件和律師執業證複印件;委託代理人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提交基層法律服務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複印件,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和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隸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3、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系二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裁判文書經核對無誤的清晰的複印件;

4、一審起訴狀複印件、二審上訴狀複印件;

5、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

6、支持再審申請事由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

7、行政機關作出相關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

8、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相關證據材料;

9、再審申請人有新證據的,應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總數一致。

(四)再審申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應使用A4型紙,同時應當附與書面材料內容一致的可編輯的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和再審申請書的電子文本(word文本),並提供所有紙質文件的便攜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將上述兩種格式的電子文本刻錄在同一張光盤中,與紙質材料一併提交。

(五)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應當補充或者改正。

三、再審申請提出的時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再審期間為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之日起至再審申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之日止。

申請再審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再審申請人對2015年5月1日行政訴訟法實施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兩年確定申請再審的期間,但該期間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屆滿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四、什麼情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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