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案件 - 法官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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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糾紛案件,法官會怎麼判?

婚姻糾紛案件,法官會怎麼判?

1、在訴訟中,當事人自願離婚,並就財產問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該民事調解書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為由申請再審?

答:

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婚姻締結的雙方,不列案外第三人為訴訟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第三人認為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再審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

但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又必須再審的,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精神走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2、債務人(被執行人)已通過離婚協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其財產?

答: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財產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

但是,如該債權形成於結婚前或離婚後,則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並執行其財產。

3、離婚訴訟中,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時,是否必須委託中介機構評估?

答:

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成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託中介機構評估。

4、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能否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共同訴訟人?

答:對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中止離婚訴訟,不應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離婚訴訟的共同訴訟人。

5、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離婚訴訟後,離婚訴訟的夫妻及家庭成員均不提起訴訟對房屋進行確權和分割,該離婚案件如何處理?

答:

遇到這類情況,法院可向當事人釋明不起訴對房屋進行確權分割的法律後果,徵詢其對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見。

如果當事人同意在該案中不主張人民法院對該房屋進行繼續分割的,則案件恢復審理。

如當事人堅持分割,則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逾期則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離婚訴訟恢復。

6、丈夫起訴與妻子離婚,妻子起訴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審理?

答:

二者屬不同訴訟程序,處理時應先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重婚案件審結後再恢復民事訴訟。

7、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應適用什麼程序?

答:

宣告婚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適用特別程序的規定予以裁決,一審終審,不適用調解,原告申請撤訴,不予准許,但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

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製作出判決文書,因無效婚姻引起的財產、子女等問題,無效婚姻關係當事人可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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