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法官怎麼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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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法官怎麼來判?

一、合同糾紛法官怎麼來判

根據案件事實判決。不同糾紛判決不同。根據其所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

1、給付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責令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或者給付一定金錢、財物的判決。給付判決的特點是,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確認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確認當事人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者某項法律事實的判決。

3、變更判決是人民法院變更當事人間現存的某種法律關係的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二、合同糾紛處理的途徑有哪幾種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説,主要有以下四種: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合同糾紛法院在判決時會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還有訴訟的請求來進行處理,只要證據齊全,事實清楚那麼法院就可以依法的判決,法院給予了判決結果之後雙方就一定要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義務人不上訴也不履行,對於另一方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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