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播分離利益分配機制法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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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播分離利益分配機制法律探討

製播分離利益分配機制法律探討

根據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規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及廣電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頻道管理的通知》、廣電總局《關於認真做好廣播電視製播分離改革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以及行業規定,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出實行分離原則,節目的製作、播放分屬於不同的經營主體,各自承擔法律責任。

此前,廣播電視運作模式多以採、編、播一體化的生產模式,節目由自身生產並播出,節目缺乏創新和競爭機制。製播分離的模式不僅降低了管理成本,增進節目的創新點,發揮市場的積極性,而且也將節目製作的風險分散化,降低了節目組風險控制的成本。

一、製作方與播放方之間的關係

探究製作方與播放方之間的關係,基於將製播分離商業合作模式可分為內容承製模式、聯合制作模式、對賭模式。

(一) 內容承製模式

作為最初、較為基礎的合作模式,播出方與製作方之間類似委託代理關係,播出方決定節目主題,將內容委託為獨立的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完成,製作方按照播出方對內容的策劃和要求開展製作活動,播出方承擔節目所面臨的風險,製作方僅賺取製作費差價。在這過程中,潛在的風險是節目IP的歸屬問題,委託創作的節目是否構成作品,作品的著作權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著作權歸屬等等。

(二) 聯合制作模式

該模式是指雙方對內容的投資和廣告銷售共同承擔,共享收入,相應的風險各自承擔。這種模式被普遍認為實現雙方價值最大化的最優配置,也是製播分離最主要的合作模式。

在馬文一與北京電視台青少海外節目製作中心(北京青年頻道)、北京銀漢傳媒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7)京0102民初1619號),北京電視台與北京銀漢傳媒發展有限公司簽署的《委託製作協議》,約定銀漢傳媒負責節目策劃、拍攝、剪輯、製作、完成並提交播出帶等各項工作,並對其所製作節目的合法性承擔全部責任。

在林軍與河南電影電視製作集團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2015)鄭知民初字第2號)法官認為河南電視台新農村頻道與《天下功夫》製作方之間的《合同書》不導致雙方據此存在代理、經紀、合夥、投資等法律關係,雙方仍各自獨立經營,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法院認為合同中約定播放方對節目行使審查權,但該項權利在於保障節目製作不會損害到播放方的權利,對於因節目本身侵權的責任由製作方承擔。

相較於內容承製模式,聯合制作模式下風險承擔由播出方偏向製作方,但總原則是追究到製播其中一方承擔責任。

(三) 對賭模式

該模式是製播雙方以節目收視率作為對賭標的,以節目廣告收入為對賭標的。收視率越高,製作方將獲得不菲的收入。媒體人士認為對賭模式最早出現在由燦星製作與浙江衞視製作的《中國好聲音》中,也被稱為中國電視史上真正意義的首次製播分離。

二、利益分配機制

製播分離雙方之間多見產品購買形式或委託製作形式,前者多見於製作方通過策劃、製作形成節目產品,尋找合適的平台播放,《中國好聲音》便是在製作完成的背景下,找到了浙江衞視播出;後者多由平台選擇合適的節目主題,委託有資質的專業製作機構製作。

例如在西寧蜀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青海中廣傳播有限公司合作協議糾紛一案((2016)青01民終1476號)製播雙方約定利益分配為製作方先行向播放方支付保證金,並支付合作經營費,由此產生的税金雙方平均承擔;節目時段的廣告、欄目冠名及其衍生品的所得收益,在足額扣除合作經營費後,歸製作方所有,因此所產生的税金由製作方承擔。

無論哪種方式下,製播分離均處於基礎內容的生產與購買階段,製作方與播出方之間純粹的利益往來忽略了播出方本身的製作能力與對內容的深刻理解。但在付費至上的商業模式下,播出方對製作內容有着更高的要求,也決定其逐步參與內容製作中,從單一的產品採購延伸到製作、宣發、用户運營及商業變現等多方面。

因此,阿里文娛集團輪值總裁兼大優酷總裁楊偉東在第五屆中國網絡視聽大會上們提出未來製播分離突出的特徵為共生,作為播出方將構建基於用户需求創造內容,與製作方的關係將脱離傳統的購銷關係,而是從內容出發,基於需求,創造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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