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創造的利益分享機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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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創造的利益分享機制是什麼?

職務發明創造的利益分享機制是什麼?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這一規定雖然沒有指出只適用於一般職務作品,但由於特殊職務作品的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於單位,因此不存在本條的適用空間。對於特殊職務作品,即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1、合理評估單位投入的物質技術條件和作者的創造性智力勞動在作品完成中的作用,視其所起作用確定利益分配比例。

2、合理評估單位在作品經濟價值實現中的作用,單位在作品經濟價值實現,如許可、轉讓等著作權貿易中的投入應當得到報償。

3、前已述及,所謂的作品責任承擔與著作權的享有無關,在著作權利益分配時無需考慮責任的承擔。

二、判定職務發明的標準有哪些?

總體上看,有這樣一些觀點。

1、以單位的業務範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範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為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範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

2、以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3、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是業餘時間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4、以單位是否立項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5、依照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約定的範圍作為劃分標準。

綜上所述,現在不少職工會在工作過程或者崗位上搞發明創造。作為單位,建立職務發明利益分配機制可以鼓勵職工,如果發明給單位帶來一定的經濟價值,單位應該對職工物質補償,單位想回收發明專利,需要得到職工的授權許可,在這個過程中,對職工利益的保障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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