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律師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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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律師費用由誰承擔?

打官司律師費用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打官司律師費是由委託人自己來承擔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情形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著作權和商標權民事案件等;酌情由敗訴方承擔合理律師費案件有專利權和擔保權糾紛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和交通肇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和仲裁案件等。

(一)一般來説,打官司律師費由委託人自己承擔

1、現有關於律師費承擔規定僅適用於部分領域,不能當然理解為敗訴方(有過錯方)承擔律師費的法律依據;

2、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而不是必須行為,法院不會因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而改變案件審理結果,因此聘請律師與提起訴訟並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3、我國現行有關規定對律師收費標準沒有完全統一,且當事人和委託律師之間可自行協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費的準確性有很大難度;

4、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還可能導致律師之間惡意競爭,不利於我國當前的法制建設。

(二)在民事訴訟中,打官司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情形

1、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法律規定,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3、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法律規定,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三)司法仲裁機關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敗訴方承擔合理的律師費用之情形

1、專利權糾紛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如果專利糾紛案件中律師費要計算在被告的賠償數額範圍之內,必須是以“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

2、擔保權糾紛案件。法律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人如依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3、不正當競爭案件。法律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4、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法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5、法律援助案件。法律規定,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建議將律師“辦案必要開支”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6、仲裁案件。法律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

上文所述只是涉及到民事訴訟案件中律師費的費用承擔確定問題,其他關於律師費的法律規定這裏就不表了。在不同的案件中,律師費的承擔者是不同的,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來做合理確定。在打官司時,要弄清楚費用的承擔問題,避免不必要的資金支出,也可以諮詢律師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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