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打官司由誰取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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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是誰主張誰舉證,刑事案件有檢察院舉證只能被告人有罪,勞動仲裁舉證責任有用人單位舉證。

律師打官司由誰取證起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對舉證責任制度作出了“誰主張、誰舉證”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只有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規定了生產者的舉證責任。該條款規定為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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