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部分風險代理的收費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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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部分風險代理的收費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律師部分風險代理的收費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國家發改委、司法部聯合發佈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風險代理案件每個個案差異較大,在收費許可的範圍內,沒有劃一的標準,案件收費根據案件難度、案件標的來確定。如果非要確定一個風險代理收費標準的,我們的收費標準在案件標的的5%~30%。

二、風險代理中律師費何時支付?

一般是是預收律師費,根據案件辦理結果再行結算的方式。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合同後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預付律師費,如果委託人遲付、不付律師費,或者沒有全額支付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終止委託合同,或者暫停代理工作,由此引起的損失(比如超過訴訟時效)由當事人承擔。

三、能否勝訴後或者取得執行款後再行支付?能否不預付律師費?

如果當事人要求勝訴後再支付,或者收到執行款後再行支付的,符合以下條件的,亦可以事後支付律師費。為了避免道德風險,採用事後付款方式的,作為訴訟原告或者仲裁申請人的當事人必須簽訂《代收執行款委託書》,由律師代為領取法院的執行款,律師費直接從執行款中扣除。作為訴訟被告或者仲裁被申請人的,我們不接受事後付款的委託方式。

另:事後付款的風險代理方式和預交律師費的付款方式相比,事後付款的律師費相對要高一些。

四、案件敗訴能退多少律師費,全部還是部分?

在以判決結果為準的風險代理方式中,風險部分的代理費退款具體參見下文:

A、全部訴訟請求均獲得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支持的,預收的律師費不退,領取發票;

B、部分訴訟請求獲得支持,另一部分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的,即部分勝訴,按勝訴比例收取律師費,剩餘部分預收的律師費退還給當事人;

C、全部訴訟請求均被駁回的,退還全部預收的律師費。

注意:上述所指的訴訟請求指具有財產性質的訴訟請求,比如要求賠償五萬元,要求歸還三十萬元,並非指要求賠禮道歉,修復損壞這類無法計算標的額之類的訴訟請求。

五、風險代理的預付款支付到給誰?

風險代理的預付款支付給上海匯銀律師事務所,當事人可以通過現金支付、本票、支票、網銀轉賬等方式支付,本律師事務所的開户銀行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如果需要支付到其他銀行的,按合同約定。

以本票、支票、網銀付款的,當事人自行保留付款憑證,如果是現金交付的,向承辦律師索取本所出具的“收款收據”,蓋律師事務所財務章。案件辦理結束後,開具發票。

六、風險代理案件的發票何時開具?

風險代理的律師費存在不確定性,有的案件如果敗訴的,需要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律師費,退還部分並非事務所營業收入,故而預付的律師費均開具收據,待事務所結案歸檔後按實際收取的律師費用開具發票,當事人需要歸還收款收據。

以上全文就是律師部分風險代理的收費標準是怎樣規定的相關內容了,有需要找代理律師的當事人可以參考上述的收費標準,當然如果你是原告而且撤訴了之後,可以不用向律師支付律師費,風險代理費的收費各個地方都有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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