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協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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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協議約定

婚姻協議約定

男方:   先生 

女方:   女士 

雙方均屬獨立自然人,完全具備民事活動能力,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此合約沒有違背公民基本權利下而訂定的,本意唯對婚姻愛情的未來表明態度作出承諾,就關於《婚姻之同意婚姻登記的婚姻合同(marriage pact)公約》,雙方的婚姻合同是以結婚前後財產共有規定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大類別。 

甲乙雙方本着相互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和平共同協定,雙方在婚姻登記前,共同研究達成此《婚姻合同約定》,是對保護結婚前後男女雙方的切身問題,而做出了具體的[婚姻約定],女方享有特殊的自由地位(自權人),繼續擁有婚前婚後所取得的一切財產。雙方於2007年5月28日簽定以結婚協定、青春損失賠償協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協定三個分類為中心的[婚姻協定]。 

一.結婚協議 

1.婚前男方要準備好基礎住房、基本的生活用品,並提供生活開支。 

2.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女方造成身、心、靈傷害,不得妨礙女方交朋結友及干預女方正常的工作,但女方不能[紅杏出牆]。 

3.男方的工資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交付給女方支配,男方不得違約,否則女方有權提出離婚,[婚後財產]不分割,全部歸女方所有。 

4.舉行婚禮後雙方都不準吸煙及暴飲酒。雙方婚後要夫妻恩愛,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遠不離不棄、誰也不準提離婚,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 

5.若女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造成產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男方不得擅自另結新歡棄女方於不顧。否則,男方將所有婚前婚後的財產財物全部歸於女方所有,不得異議。 

6.若女方於男方前身故,而女方父母還在世,男方需代女方在其[有生之年]照顧雙親,並視同已親,無愧於心善待女方的親友,如視自己的親友。 

7.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 婚後男方得要做到對女方尊從三從(聽從,服從,隨從),四得(就得,忍得,捨得,做得)。並且努力做到《八榮八恥》:以關心老婆為榮,以忽視老婆為恥!以伺候老婆為榮,以麻煩老婆為恥!以讚美老婆為榮,以批評老婆為恥!以搶做家務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下班回家為榮,以夜不歸宿為恥!以誠實專一為榮,以沾花惹草為恥!以遵守家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以上繳工資為榮,以窩藏獎金為恥! 

二.青春損失賠償 

雙方自由戀愛數年,男方早已知女方的健康狀況,若女方由於自身的健康狀況等種種原因而不能生兒育女或不如男方所願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種理由進行借腹生子、休妻且擅自另結新歡,或搞[婚外情],或[包二奶]等,否則願意放棄一切,若由此而引起爭議或最終離婚,男方的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作為對女方的青春損失賠償,男方不得異議。 

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婚前財產公證,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經過公證後產生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 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女方婚前的所有財產與男方無關,但男方婚前所有財產、財物與女方共同享有;男方在婚前所簽定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税務税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係。 

2.婚後財產:女方獨立支配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男方所經營的,賺取的或共同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等均與女方共同享有,但男方在婚後單方面(沒有雙方共同簽訂的任何約定/合同/債務等)或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簽下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税務税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係。 

備註:根據民法典的[第17條規定],以下這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專利權、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備註: 

1.上面都是一般性規定,涉及到贈與和繼承,又有例外。 

2.贈與:按照《〈民法典〉解釋二》第22條規定,夫妻結婚,如果是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按買房和結婚的時間先後不同,分兩種情況處理。 

2.1如果是婚前父母為購置婚房出資的,出的錢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個人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是共同財產。 

2.2如果父母是在婚後出錢給小夫妻買房的,這筆錢應當算作對夫妻兩人的贈與,是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提出,只是送給自己的子女,那就算個人財產。 

3.繼承:父母死亡,子女會繼承遺產。如果夫妻中,一方父母特別富裕,子女就能繼承到鉅額財產。但不管這些被繼承的財產數字有多龐大,如果沒有特別聲明,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有一種情況是例外。如果父母按照《〈民法典〉解釋二》第22條有關贈與的規定,在生前公證立下遺囑,特別提到在自己死後,把財產遺贈給子女一人,這樣的財產,則只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個人財產婚後仍是個人財產: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結婚時間超過了8年,兩人各自擁有的財產就會合二為一,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只要證明這是個人財產,不管結婚多少年,就仍是個人財產。 

5.按揭婚後兩人共付房屋按揭貸款,產權證上為女方姓名。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放棄一切,房屋產權歸對方所有。 

財產公證書是個固定證據: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的,就需要公證。 

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傳家寶之類的、電腦、家用電器、傢俱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説明白,均需要公證。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向當地法院起訴。合同有效期為終身,是否續約要待來生,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此約定受法律保護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日期:          日期: 

見證人: 

公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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