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居間服務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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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居間服務合同

金融居間服務合同書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乙方接受甲方委託,雙方就融資業務諮詢服務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乙方提供融資服務項目的名稱:內蒙古準格爾至興和運煤重載高速公路。

第二條甲方委託乙方提供融資服務的項目融資總額為:118億元(大寫:壹佰壹拾捌億元)

第三條諮詢服務費用金額

1、如經乙方與銀主協調,最終銀主按其投資總額的年固定回報率12.5%收取12年固定回報。則甲方按總投資額(118億)的 0.5%×12年=6%給予乙方獎勵(按銀主實際到位金額計付),有關該獎勵款應繳納的税款由乙方負責繳納,由甲方代扣代繳(優惠引資獎勵税收控制在20%以內)甲方應同時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應金額的税務發票。

2、如經乙方與銀主協調,最終銀主按其投資款的年固定回報率12%收取固定回報。則甲方按總投資額(118億)的0.5%×12年=6%給予乙方獎勵(按銀主實際到位金額計付),有關該獎勵款應繳納的税款由甲方負責繳納,。甲方應同時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應金額的税務發票。

第四條費用支付的監控

本合同第三條所述費用由乙方授權熊利民先生監控(銀行帳户開户時加簽)至該項融資全部相關應付費用支付完畢時止。

第五條費用支付方式

投資款項(118億)一次性或分次性到達甲方銀行帳户的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按銀主實際到位金額的0.5%×12年=6%以支票或其他銀行轉帳方式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商業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約定,未經甲乙方任何一方書面同意,均不得將本協議內容向第三方泄露。否則,承擔全部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履行以甲方與銀主的投資合作成功為準,投資合作成功,以投資款到達甲方銀行帳户為準。投資合作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一般性條款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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